宁夏 *** 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 *** 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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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办公、生产基地;
(二)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条件。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1、负责起草联合会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及其它公文宁夏银川市林业产业联合会颁发资质,审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工作宁夏银川市林业产业联合会颁发资质;
2、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宁夏银川市林业产业联合会颁发资质,督促检查各部门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和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3、负责牵头组织秘书处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作好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审核和下发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审核秘书处向会长、副会长、国家林业局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发布协会简报、情况通报等;
5、负责秘书处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协会秘书处的财务工作,并检查、审计各分支机构、代管单位的财务管理;
7、负责秘书处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8、负责秘书处档案管理及机要保密工作;
9、负责与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联系协调工作;
10、完成上级部门及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经授权牵头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全体会员大会等会议;
2、负责审核及发展联合会会员、会费收缴和会员管理等工作;
3、负责联合会分会、各类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4、负责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创新奖的组织和发布工作;
5、负责与国家林业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对口联络、协调工作;
6、负责与国内各级林业产业类行业组织以及其它林业社团的合作和交流;
7、负责行业社会责任事业拓展和自律工作;
8、负责林业产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和科技成果培训、推广;
9、负责协调并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
10、负责联合会主办、承办和协办会展活动和展务筹备工作的配合组织工作;
11、完成上级部门及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负责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2、负责联合会对外宣传工作;
3、负责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创新奖的配合组织工作;
4、负责《中国林业产业》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和广告工作;
5、负责与新闻出版部门、林业宣传业务单位和有关媒体的联系工作;
6、负责《中国林业产业》杂志政策指导委员会和信息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做好《中国林业产业》杂志的发行和广告收入管理工作;
8、负责联合会主办、承办、协办有关会议或相关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
9、负责编辑《会员通讯》、《产业信息》等产业类信息刊物;
10、负责《中国林业产业》杂志社筹备组的日常工作;
11、完成上级部门及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负责拟定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2、负责与有关国际非 *** 组织和国外民间组织的联络;
3、负责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和国际 *** 工作;
4、负责联合会主办、承办和协办会展活动的展务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国家林业局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协调工作;
6、负责收集整理国外林业产业发展动态,提供国际合作政策业务咨询;
7、负责承办境外捐赠、援建等工作及合作项目的执行;
8、负责参与承担组织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
9、负责联合会工会工作(含林产工业协会和认证中心);
10、负责联系并对口协调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具体工作;
11、完成上级部门及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负责研究制定林业产业发展年度、中长期规划;
2、负责联合会国有项目的计划制定及实施;
3、负责组织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经贸交流、考察、合作;
4、负责《中国林业产业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调研、编纂和发布工作;
5、负责《中国林业产业发展指南》的组织、调研、编纂和发布工作;
6、负责管理中国林业产业网和中国国际林业产业网上博览会等联合会的网络平台;负责联合会官方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7、负责林业产业优质林产品库、交易平台的规划建设和服务工作;
8、负责林业行业特色区域、林业企业和林产品品牌评价、认定等活动;
9、负责联合会各类合作项目的谈判、可行性论证并提供合作意见;
10、负责组织行业人才进行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11、完成上级部门及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