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 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 *** 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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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办公、生产基地;
(二)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条件。
园林绿化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永顺县人民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宁夏银川市园林业务资质要求文件规范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辖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厂矿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行道树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五)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城市道路绿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中心绿岛、绿化林荫道及行道树。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和小区绿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倡导、组织和开展单位及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建市民林、纪念林等绿化活动。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绿化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 *** 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为“绿线”。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对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居住区、公建、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绿地率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在设置上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国家园林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等按照规划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绿化。建设单位不具备易地绿化条件的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
银川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市场监管、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六条 公园以 *** 组织建设为主导。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级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草案应当向公众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第八条 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控制管理。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林业、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共同制定。
公园周边建设工程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园内的草木生长、整体景观和风貌。第九条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场所建造公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等级、类别、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中水使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专类公园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担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公园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规划方案。确需单独批准建设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与公园管理无关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适当提高比例。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当逐步调整达到标准。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出入口周围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禁止在公园内设置私人会所、高档餐厅、宾馆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凡驻银川市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绿化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花、种草、育苗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第四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 *** 应当把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 *** 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绿化,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的绿地末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划和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绿化用地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绿化。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委托园林绿化设计部门或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要体现历史文化传统,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和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条 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本市各级人民 *** 和单位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绿化经费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按规定设计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交纳实需绿化费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对拒绝或不能按期完成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代为绿化。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城市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及风景林地由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公路、沟道、渠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公路、水利、农业、园林、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管护,由居委会或管委会负责,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督促、检查;
(四)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建设及管护;
(五)私人院落里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应精心管护。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临时使用费。因使用造成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恢复或赔偿。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或移栽树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准伐证或准移证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栽的树木应给树权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内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树木补栽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