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哪些企业有加油站油罐施工资质
玉隆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宁夏银川市林业设计施工资质照片,简称“银”宁夏银川市林业设计施工资质照片,是宁夏 *** 自治区首府宁夏银川市林业设计施工资质照片,国务院批复确定宁夏银川市林业设计施工资质照片的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宁夏银川市林业设计施工资质照片,银川市位于黄河上游宁夏平原中部。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该地区有加油站油罐施工资质的是玉隆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为宁夏银川石油分公司文昌加油站双层罐改造工程已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分公司批准建设。此地区总面积9025.38平方千米,下辖三区两县一市,“三区”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两县”即永宁县、贺兰县;“一市”即灵武市。
银川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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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市场监管、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六条 公园以 *** 组织建设为主导。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级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草案应当向公众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第八条 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控制管理。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林业、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共同制定。
公园周边建设工程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园内的草木生长、整体景观和风貌。第九条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场所建造公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等级、类别、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中水使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专类公园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担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公园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规划方案。确需单独批准建设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与公园管理无关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适当提高比例。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当逐步调整达到标准。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出入口周围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禁止在公园内设置私人会所、高档餐厅、宾馆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宁夏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建设、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供热。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按热计量收费。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确定有资质的供热单位。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热源,由环保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新建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集中供热的住宅实行分户控制,逐步推行按热计量。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逐步改造。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 *** 决定。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第十七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在1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热保障体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供热单位的管理人员、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全套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