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宁夏石嘴山副市长什么级别
是副厅级领导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石嘴山市是宁夏 *** 自治区下辖宁夏石嘴山市林业招标资质的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正厅级建制副市长是副职所以是副厅级领导
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 *** 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 *** 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规划、环保、园林、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 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推行市场化、产业化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八条 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体育、文化广电、科技等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九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鼓励市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无粪便、污水、污迹、杂物,无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水、积雪、残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水域、河道、岸坡无漂浮垃圾。第十三条 市容环和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水域、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石嘴山市人民 ***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 *** 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 *** 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立法后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市人民 *** 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人民 *** 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市人民 *** 各部门、各县区人民 *** 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第六条 规章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 法制机构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县区人民 *** 、 *** 工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基层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 ***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区人民 *** 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 *** 报请立项。第九条 *** 法制机构可以于每年下半年向市人民 *** 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 *** 、社会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走访基层单位、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在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市人民 ***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区人民 ***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 *** 立法部门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开展立法前评估(论证)的,提交立法前评估(论证)报告。第十条 *** 法制机构根据党委、 *** 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制定规章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第十一条 纳入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属于本级人民 *** 职权范围;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第十二条 ***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报请立项的规章制定项目和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研究,并根据轻重缓急和草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评估论证。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 ***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与自治区人民 ***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规章制定的申报项目论证,主要围绕规章制定的必要性、规章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规章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存在行政管理需要,但能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七)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