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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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宁夏银川市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已经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银川市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2020年6月9日宁夏 ***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
(2020年3月31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9日宁夏 ***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宁夏银川市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宁夏银川市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银川市人民 *** (以下简称市 *** )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银川市人民 *** 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 *** 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第三条 市 *** 负责市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 ***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银川市人民 *** 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 *** 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 *** 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 *** 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 *** 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七条 市 ***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送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其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或项;
(三)建设性支出、重大项目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本级 *** 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询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听取市 *** 审计部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审查报告时,市 ***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市 *** 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在7日内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告,对未采纳的部分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 *** 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并将批复汇总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 *** 应当将下一级人民 *** 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宁夏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养殖和兽医畜牧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草原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活动,兴办技农(工)贸经济实体,搞活农业技术市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各类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队伍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协调下,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本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制定农业技术规程;
(三)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四)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审定、认可;
(六)搜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七)传授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总结、推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八)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等业务工作。第九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层事业单位,是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派出单位,实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开展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对村、队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传授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实用技术,组织农民学习和应用农业科学技术;
(四)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第十条 行政村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组织或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属民办公助性质,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接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在农村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进行应用示范。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示范、传播农业实用技术。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民营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办民营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技术资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