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湿地公园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级湿地公园是一种湿地景观,不是单位性质宁夏银川市林业局湿地公园招标资质的。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宁夏银川市林业局湿地公园招标资质我国。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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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扩展资料:
湿地公园(Wetland Park)是指以水为主体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立项要经过哪些部门批准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 *** 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出具书面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 *** 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
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7)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
(3)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予办理。
(五)审核、审批
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 *** 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 *** 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 *** 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将第二款中的“因管理不善”修改为“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建立”修改为“设立”。十六、删去第二十六条。十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款中的“进行生态修复”修改为“限期进行生态修复”。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二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另外,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扩展资料: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怎样申请湿地公园需要什么条件
省级以下国家湿地公园申请设立条件各省要求不一,需参阅各省政策,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