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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众洁源消杀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05-04在宁夏 *** 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注册成立宁夏银川市农林业消杀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宁夏银川市农林业消杀资质,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2号楼3单元2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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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保护,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依法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规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
以上各相关部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应列入同级人民 *** 对其考核的指标。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划定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应根据市人民 *** 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城市及村镇建
设规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第八条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 *** 审定,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 *** 审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乡(镇)根据县级人民 *** 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区)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排灌设施齐备、全年平均亩产高于全市平均亩产15%及其以上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排灌设施基本配套、全年亩产高于全市平均亩产l5%以下的、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一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在承包期内原承包关系不变。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局部调整,在保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分布)调整方案,按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调整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原状,不得擅自占用。
(一)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使)用导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率低于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经批准需要调整占用成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丧失耕种条件、长期不能复垦的;
(四)因其他特殊因素需要调整的。第十三条 经划定或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预留用地之间,由乡(镇)人民 *** 埋设永久性界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设置保护标牌,标明保护区等级、面积、年限、责任人员及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的划区和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区)人民 *** 发布保护公告。
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2010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第五条 除四害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蝇、蚊、鼠、蟑螂等综合措施。对容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储存、运输及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消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孽生繁殖。第六条 控制四害密度的标准
(一)老鼠。城镇及特殊行业(粮食、商业、供销、车站、机场等)布粉法鼠密度控制在5%以下,目测法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布夹法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
(二)苍蝇。有蝇房间不超过5%,有蝇厕所、垃圾站(箱、孔)不超过5%;孳生地无蛆。永宁、贺兰县 *** 所在地有蝇房间不超过10%,有蝇厕所、垃圾站等孳生地不起过10%;孳生地基本无蛆。
(三)蚊子。有成蚊房间不超过6%,阳性房间成蚊平均数不超过8只。单位及居民住户及其周围环境不得有蚊蚴孽生地。
(四)蟑螂。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鞘的房间不起过2%,有卵鞘房间查见的卵鞘不超过2只。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第八条 城建、工商、市容、城管、环保、园林、市政、房管、人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或 *** 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管理制度,抓好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专职或 *** 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第十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除四害工作,由工商行政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市、县、区、街道、乡(镇)应设除四害监督员,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由各级人民 *** 聘任发给监督员证件。其职责是:
1.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管辖区域内所在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
2.向受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密度调查或检测。受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不得拒绝或隐瞒。
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有权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凡成立地区性群众性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应经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审批合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除四害服务业务,并对除四害质量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除四害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消杀。
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又不采取消杀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爱卫办指派除四害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第四章 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市、县、区除四害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罚分警告、限期达标和罚款。第十五条 对警告、责令限期达标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视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二倍至三倍的单位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处以6元至10元的罚款。
(二)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四倍至六倍的单位,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住户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三)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七倍以上的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住户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
(四)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四害集聚或孳生的,除四害监督员可现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村除四害服务机构,在负责消杀工作有效时限内,发现效果不佳,四害密度超标,除免费补课消杀外,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除四害监督员。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款票据,并向被罚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或出示处理依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范围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