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用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自备井自给供水,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等设施,通过加压供水系统,转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因二次供水需要设置的蓄水池(箱)、供水泵房及附属设施(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气压罐等)。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银川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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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卫生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规范进行,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
禁止使用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和钢板水箱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禁止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正在使用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使用二次供水无负压设备造成公共管网泄压,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用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时,应当通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到场监督。水质检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第八条 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二次供水设施由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建立检修、清洗、消毒档案,实行卡片制度,对检修、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
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化验每季度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示。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选择在不影响居民或单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时段进行。每次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后,应当进行水质化验,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间,定期对清洗、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到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应当保存30天。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应当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的设立、变更应当及时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每日对水箱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运行记录,并向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因设备维护检修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银川采购与招标网介绍?
银川采购与招标网隶属于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银川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专业网站,银川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宁夏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基本概况: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于2012年8月,为市人民 *** 直属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单位。
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公告发布、信息发布、接受报名、收退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等工作和开、评标现场的服务及后期资料的审核、移交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或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对中心发生的交易违规违纪事件提供详实的记录及处理意见,协助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完成市人民 *** 交办的其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他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定本招标网工作职责的相关内容,分别设立了三大职能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科、 *** 采购科、建设工程交易科,基本工作职责内容如下:
(一)综合管理科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各类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各类综合文档的建档、管理、保密等工作;配合党支部做好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创先争优等工作;负责中心干部职工考核、劳资管理、固定资产配置、维护、车辆调度、日常运行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他工作。
(二) *** 采购科职责(交易组织评审科)
负责进场项目交易现场组织服务工作;负责交易项目网上开标及竞价;承担矿业权出(转)让交易服务。交易评审环节:依法负责项目交易现场评审及结果报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承担交易场所秩序维护;受理、移送并协助查处现场交易质疑、投诉,配合执法机关进场监督与执法。
(三)建设工程交易科职责(交易受理信息科)
承担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拟订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工作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进场交易项目报名、发布审查;安排项目交易时间及场地;承担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软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集、整理、发布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现场咨询服务;统计场内交易数据,保管场内交易档案。
银川招标网基本信息:
银川采购与招标网联系方式:0951-7805195
银川采购与招标网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东侧银川市民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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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网),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含个人或者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文体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委、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楼层等维护保养工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以及管理,参与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纳入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中。第二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一条 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除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以及电梯的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内容、频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其它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制度进行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并收集、存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六)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应急处置标识;
(九)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接收端应当派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十二)保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存档备查;
(十四)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一小时内处理电梯使用安全投诉,二十四小时内向投诉者回馈处理情况,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六)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阻止;
(十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停车场(含林荫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 *** 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由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四条 公共建筑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第五条 公共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六条 住宅小区属于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业主共有。第七条 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报规划、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并按照停车场的技术规范施划。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筑物前规划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当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并按照土地权属分别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建设。第十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用地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 *** 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拨;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 *** 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国土、住房建设、民防、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地图及价格监管系统设施。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无障碍设施,划分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或者建设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三条 市区内人行道和两车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划停车泊位。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设施和专门管理人员,并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位置、经营管理人等。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停车场具备相关条件的,鼓励开办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第十六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及时完善、修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设备。第十七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得有影响看管工作的身体状况;
(二)为本市常住或外地来银稳定居住的人员,年满18周岁;第十八条 停车场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终止经营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同时注销。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第二十条 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