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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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负责林业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管、交通、土地、规划、水利、农牧、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银川市人民 *** 公布。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林地以及城市景观区、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散生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寺庙等管界内及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养护管理;
(五)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村民负责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变更的,应当到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所需的费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承担。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养护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抢救、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审核,报银川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搭设电线(缆)、悬挂广告牌;
(二)剥损树皮、折枝、攀树和擅自采摘果实(属个人的经果树木采摘果实除外);
(三)借树搭棚或将树体作为支撑物、固定物;
(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废渣、垃圾、溶盐雪及其他有毒(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毒气等;
(五)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环境,是指影响农村生存和发展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大气、水、生物和农民居住场所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第四条 农村环境保护坚持农村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采取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质量负责。第六条 本市实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 *** 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上级人民 *** 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 *** 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宣传、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第八条 市、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农牧、卫生、水务、林业、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市、县(区、市)人民 *** 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 *** 负责编制全市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等规划相衔接。
县(区、市)人民 ***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市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相适应。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镇)、村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环境监督工作。农村环境监督员发现有危害农村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 *** 和相关部门报告。乡(镇)人民 *** 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
(二)组织农村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向本级人民 *** 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农村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情况的报告;
(三)对直接影响农村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四)宣传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可能对农村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村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所征求的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依据之一。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加,并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治理。第十六条 因发生环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民,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环境保护、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区、市)人民 ***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宁夏银川市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保护,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依法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规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
以上各相关部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应列入同级人民 *** 对其考核的指标。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划定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应根据市人民 *** 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城市及村镇建
设规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第八条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 *** 审定,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 *** 审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乡(镇)根据县级人民 *** 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区)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排灌设施齐备、全年平均亩产高于全市平均亩产15%及其以上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排灌设施基本配套、全年亩产高于全市平均亩产l5%以下的、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一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在承包期内原承包关系不变。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局部调整,在保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分布)调整方案,按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调整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原状,不得擅自占用。
(一)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使)用导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率低于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经批准需要调整占用成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丧失耕种条件、长期不能复垦的;
(四)因其他特殊因素需要调整的。第十三条 经划定或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预留用地之间,由乡(镇)人民 *** 埋设永久性界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设置保护标牌,标明保护区等级、面积、年限、责任人员及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的划区和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区)人民 *** 发布保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