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 *** 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 *** 令第21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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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或与实际不相符合的 *** 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 *** 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985-2005年发布实施的25件 *** 规章及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
^^银川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 *** 规章目录
序号名称 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1
《银川市科技情报工作规
定》 1985年3月8日
1985年3月8日
银 政 发
[1985]42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
发管理办法》1991年5月24日
1991年5月24日
1991年市 ***
第156号令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3
《银川市征收城市排水设
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日
1992年6月1日
1992年市 ***
第38号令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4
《银川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8月27日
1992年8月27日
1992年市 ***
第42号令与实际情况不符。
5
《银川市三资企业中方职
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
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社会
保险试行办法》
1993年6月21日
1993年6月21日
1993年市 ***
第59号令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6
银川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
理办法1995年7月19日
1995年7月19日
1995年市 ***
第82号令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7
银川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
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7日
1995年8月17日
1995年市 ***
第83号令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8
《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定
期审计办法》1990年10月2日
1990年10月2日
1990年市 ***
第7号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违悖。
9
《银川市外来劳动力务工
管理办法》1990年12月9日
1990年12月9日
1990年市 ***
第9号令与《宁夏 *** 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相违悖。
10
《银川市生猪“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集中纳税、
分散经营”管理办法》
1991年6月30日
1991年6月30日
1991年市 ***
第19号令
与《宁夏 *** 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相
违悖。
11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
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0月5日
1991年10月5日
1991年市 ***
第23号令与《娱乐管理条例》相违悖。
12
《银川市机动车驾驶员安
全联组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5日
1991年10月15日
1991年市 ***
第24号令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悖。
13
《银川市企业固定职工个
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
法》
1992年7月5日
1992年7月5日
1992年市 ***
第39号令
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违悖。
14
《银川市消防管理处罚办
法》1993年8月28日
1993年8月28日
1993年市 ***
第64号令与《宁夏 *** 自治区消防条例》相违悖。
15
《银川市实行职工因公伤
亡证规定》1993年10月22日
1993年10月22日
1993年市 ***
第66号令与(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相悖。16
《银川市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暂行办法》1993年12月17日
1993年12月17日
1993年市 ***
第69号令与(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相悖。17
《银川市企业审计实行办
法》1994年6月27日
1994年6月27日
1994年市 ***
第70号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违悖。
18
《银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办
法》 1995年6月5日
1995年6月5日
1995年市 ***
第80号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违悖。
19
《银川市非机动车管理暂
行办法》 1995年9月6日
1995年9月6日
1995年市 ***
第84号令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悖。
20
《银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
法》
1992年9月8日
1992年9月8日
1992年市 ***
第43号令
2003年4月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
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21
《银川市结合民用建筑修
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1995年4月25日
1995年4月25日
1995市 *** 第
75号令
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升为《银
川市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22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
办法》
1999年9月11日
1999年9月11日
1999年市 ***
第112号令
2003年2月1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
市西夏陵保护条例》23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
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
2000年9月29日
2000年市 ***
第116号令2005年自治区人大第十五次常务会议批准,
上升为《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24
《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
法》
2001年11月1日
2001年11月1日
2001年市 ***
第123号令
2005年7月2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
川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5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
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2日
2003年10月15日
2003年市 ***
第140号令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上升为《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
附件2:
^^银川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 *** 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 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
1
《银川市社会办医、个
体行医机构医疗保证金
管理办法》
2000年4月
2000年4月
银 政 发
[2000]63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违悖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宁夏银川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宁夏银川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宁夏银川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宁夏银川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