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范围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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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他任务。
宁夏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宁夏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07-03-14在宁夏 *** 自治区银川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银川iBi育成中心9号楼第5层之东侧、南侧办公室。
宁夏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788244843Y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企业法人韦红海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风景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生态、旅游风景园林设计;彩叶树种的培育和科研开发及推广;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生态旅游、林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市政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土石方工程;垃圾清理;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水利水电及给排水工程;林业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及技术咨询;生态环境治理;旅游观光;农业项目林地开发;科技灌溉;景观园林苗木、草坪、林果花卉苗的培育及销售;草籽、花卉、园林器械及工具、喷灌设备、健身器材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的水系、喷泉、假山、雕塑、亭子、廊架、桥梁、码头的制作和安装;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宁夏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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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的管理和保护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银川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境内的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人畜引(饮)水等水工程及各类配套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沟、渠、桥、涵、闸、槽、水口、尾水、机井、排灌站、溢洪堰、蓄滞洪区、堤防、码头及其观测、水文标志等各类附属设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管理工作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其所属名一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
凡属县、区内受益的水工程设施,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由乡(镇)水管站负责管理,村队范围受益或集体自筹资金修建的各类水工程设施,由村队或集体负责管理。跨县区的干(支)沟、干(支)渠等水工程由各专管机构管理。第六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宁夏银川市林业灌溉资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三)维修养护水工程及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汛抗洪工作:
(五)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六)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七)负责业务培养,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工程,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第八条 水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侵占、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水工程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系指根据水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土资源范围。
水工程保护范围系指为保证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第十条 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
(一)黄河堤防,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向外不小于3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大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蓄滞洪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100米,迎水坡至校核水位线之间的区域;
(三)干渠、干沟外坡脚以外30米,无拜地段以开口线向外40米;支斗渠、支斗沟外坡脚以外5米,无拜地段以开口线向外12米。其中穿越城镇段的干渠、干沟开口线以外10米;支斗渠、支斗沟开口线以外8米;
(四)机井孔径以外2米;
(五)排灌站的建筑物以外20米。第十一条 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征用的,由水工程管理机构使用;未征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它项权利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制图划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必须经水工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水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安全的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可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分布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有关情况在全市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越、穿越各类水工程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水源造成水工程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
凡违法修建造成水工程事故的,由违法修建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