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 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 *** 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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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办公、生产基地;
(二)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条件。
怎样申请办理中介机构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核(包括跨省经营备案、变更法人、延长资质等)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定》及《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1、自治区教育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自治区公安厅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2、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我厅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我厅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到我厅先行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4、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我厅和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备案。
六、行政许可时限:
6个月至1年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正常工作日期间受理时间: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
新疆 *** 尔自治区教育厅 外事处
邮编:830049
电话:0991-2850014
八、申请时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所有材料装订成一式三套):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全套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银川四部门联手整顿房产中介市场
本月起,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监督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秩序整治工作。
根据联合制定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2021年整顿规范银川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此次整治采取日常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方式,住建部门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采用“高收低出”经营模式抢占房源;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等十项内容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对方立即整改。对抽逃资金、经营风险突出、“跑路”风险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及时报属地公安部门预警。
根据任务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者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假中介和黑中介。
公安机关重点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承租人保证金、预定金及抽逃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公司企业资金,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等六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存在抽逃、骗取资金的,采用经侦手段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并予以追回,有效减少群众损失。对已经出现经营风险、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中介公司及时介入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综合执法监督部门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同时配合辖区其他部门做好联合检查,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查,符合处罚情形的及时进行处罚。
整治过程中,除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典型案例媒体曝光外,检查和处罚都将建立管理台账,处罚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黑涉恶、非法集资、价格纠纷等问题及时联合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将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银川市房屋中介市场和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基础上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审计监督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接受审计监督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基础上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是指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的审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 *** 、本级各部门、下级 *** 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以 *** 审计为主体的监督管理体制。银川市审计局依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 本级 *** 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应当由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基础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准备阶段资金的运用情况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二)项目预算(概算)调整情况及分析超预算重大差异的原因;
(三)与项目有关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宁夏银川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
(七)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缴纳税费。第八条 凡承担本级 ***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之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提出实施审计意见。第九条 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编制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列支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的各类资产是否真实,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项目的尾工未完工程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
(六)项目结余资金的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七)投资包干的项目,包干指标是否完成,包干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审计意见。第十二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预(决)算审查中介机构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 对上述单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预(决)算审查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预(决)算审查结论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预(决)算审查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