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等进行的配套开发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包括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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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征土地和开发改造区的勘测、设计、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
(二)开发改造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住宅和构筑物、公共建筑等。第三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开发区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的主导方式。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轨道,统一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第五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口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负责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 *** 批准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或议标,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商品房成本价格和确定销售价格;
(四)协调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五)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审查和企业升级工作;
(七)负责收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环境效益费,在市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和补贴危旧房的改造;
(八)其它有关工作。第七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开发办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数量和每个企业的年度开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二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管理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成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必须先由市开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成立的有关登记手续。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当发生法人名称、场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变更或分立、合并、转产、关闭等情况时,必须报市开发办备案。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的企业均应接受市开发办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缴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企业留利,有权拒绝不合理摊派。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限于批准开发建设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经营方式包括: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建(构)筑物的出售、出租。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经营商品房必须按批准价格执行,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不得经营商品房。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购置、租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由合法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承担,原则上由市开发办以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企业。
市开发办应与承担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签定书面承包合同。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有如下筹集方式:
(一)预算内投资;
(二)自筹资金,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区、市财政补贴;
(三)银行贷款;
(四)各种方式集资及预收购房款;
(五)外资。
【宁夏】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开始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公证员和监督人,持交易中心发放的进场工作证进入评标区,无证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区;评标结束后,统一将评标区工作证交还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凭指纹检验进入评标区;
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将通讯工具关闭并存放在存储柜内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三、评标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须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等;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如需向投标人询标,代理机构应当与现场见证人员协调后,将投标人通知到评标区外的询标室内进行,评审专家询标统一使用语音变声技术;
五、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或暗示,干扰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评标;
六、评标期间,门禁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评标区人员在评标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需在现场见证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如无特殊原因离开评标区的,不得再返回评标区;
七、中心监控室及见证人员对评标区内项目评标情况进行全程记录。评标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八、进入评标区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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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范围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介绍?
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职能:
负责起草制定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招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区属各部门、中央直属单位、驻宁部队以及全区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住宅小区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招投标报建、承发包资格、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组成、招投标程序、中标通知书的核准备案;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发展建设、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培训、检查、考核、动态管理等工作;受理和查处全区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标结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夏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联系方式:0951-6198533
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贸中心A座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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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 *** 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履行《宁夏 *** 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 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装饰装修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 融资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属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勘查设计招标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七)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