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 *** 森林防火 *** 令
一、森林防火 *** 期限: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5月31日。二、 *** 区域:全市范围内宁夏银川市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的林地和距林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三、防火 *** 管制期和管制区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及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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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进入 *** 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四、森林防火 *** 期内宁夏银川市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在林区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宁夏银川市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必须经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宁夏银川市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五、对 *** 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在风力达到三级以上,严禁使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立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六、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按照森林防火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和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七、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的限制。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951-5055119。九、发生森林火灾后,所在地 *** 和森林防火机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 *** 总值班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宁夏银川市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所在地 *** 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十、森林防火 *** 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十一、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二、本 *** 令由各县(市)、区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公寓、商业营业房、写字楼等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林业、公安、消防、城管、民政、通信、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亮化工程,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用房,环卫、文化体育以及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
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六条 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项目住宅总量的百分之七十时,该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邮政等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提供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资料。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完备,并接入城市公共管网;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三)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使用条件;
(四)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等设施经专项验收合格;
(五)道路、停车场(库)、非机动车棚(库)符合规划要求和通行使用条件;
(六)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七)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按照规划建设完成,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并交付备案;
(八)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
(九)住宅信报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满足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的要求,符合通邮条件;
(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楼牌、单元牌以及户牌;
(十一)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业承接查验,并经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建材以及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成的项目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第六条的规定。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准予颁发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川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市场监管、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六条 公园以 *** 组织建设为主导。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级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草案应当向公众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第八条 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控制管理。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林业、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共同制定。
公园周边建设工程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园内的草木生长、整体景观和风貌。第九条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场所建造公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等级、类别、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中水使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专类公园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担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公园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规划方案。确需单独批准建设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与公园管理无关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适当提高比例。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当逐步调整达到标准。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出入口周围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禁止在公园内设置私人会所、高档餐厅、宾馆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银川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川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夏 *** 自治区旅游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行社、旅游食宿、旅游景区(点)、旅游运输、旅游商品、旅游娱乐、旅游中介服务、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 *** 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湖城特色,发挥塞上江南、西夏古都、回乡风情的资源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旅游、价格、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文化、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联合执法,负责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协调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 *** 旅 ***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 *** 旅 ***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旅 *** 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交通、文化、文物、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保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及旅游节庆活动等进行宣传。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第八条 市、县(区、市)人民 ***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为旅游业发展预留空间。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本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湖泊湿地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市)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市旅 *** 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指导县(区、市)旅 *** 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工业农业旅游等专项规划。
县(区、市)旅 *** 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经市旅 *** 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由市人民 *** 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由所涉及的共同上级人民 *** 统筹协调。第十条 市旅 *** 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贺兰山东麓旅游带、黄河旅游区和塞上湖城、回乡风情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
在贺兰山东麓旅游带、黄河旅游区和塞上湖城、回乡风情旅游区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其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委托的开发经营者负责编制,经市旅 *** 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 *** 批准。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第十一条 贺兰山东麓旅游带的开发建设,应当以挖掘西夏文化、古人类文化内涵为主,重点建设西夏王陵、贺兰山岩画、拜寺口、苏峪口、滚钟口、华夏西部影城等景区。
黄河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利用黄河、长城、沙漠、绿洲、草原、古堡融为一体的自然景观及丰富的人文历史资源优势,重点建设水洞沟、灵武恐龙化石、金水园、兵沟、小龙头、横城堡、黄沙古渡等景点,构建黄河、长城、古人类遗址、古生物遗址、沙漠运动、黄河水上项目、峡谷探险等功能景区。
塞上湖城、回乡风情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开发和建设反映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的景区(点),重点建设鸣翠湖、阅海公园、北塔公园、景观水道和纳家户 *** 风情等旅游项目。
林业报件哪些不用资质证书
林业报件不用资质证书有:
1、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3、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