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宁夏 *** 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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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 *** 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无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 *** 人员)受理审查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上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 *** 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审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应当在 *** 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予以公布。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县(市、区)人民 *** 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市人民 *** 的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市、县(市、区)人民 *** 工作部门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同级人民 *** 的法制机构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 *** 的法制机构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专门监督机构受理;
(五)对市、县(市、区)人民 ***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 *** 的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市、县(市、区)人民 *** 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第七条 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转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干部人事政策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转交 *** 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调取案卷及有关材料,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2018宁夏林业厅资格复审事业单位的在哪?复审什么内容?
根据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流程,2018宁夏林业厅事业单位资格复审公告中有关规定
将对拟进入面试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为确保资格复审工作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7月16日8:30—18:30
地点:银川市南薰西街60号(银川市医院住院部正对面),自治区林业厅六楼会议室。
二、资格复审内容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由招聘单位现场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的准考证及相关资格证件进行审核验证。具体为:
1.准考证。本人准考证与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基本信息须一致。
2.毕业证、学位证。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在线查询验证,并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口簿。凡招聘范围为面向全区的,须具有宁夏 *** 自治区常住户口(以2018年4月18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考。以下四类人员中没有宁夏 *** 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也可报:一是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二是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三是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须提供有关证明;宁夏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须提供有关学籍证明。四是以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下同)、配偶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父母、配偶信息的户口簿,同时以父母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以配偶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
4.年龄。年龄在35周岁以下,要求在1983年4月18日以后出生。具体详见招聘岗位一览表。
5.政治面貌要求为 *** 党员的职位,还须提供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需提供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成绩必须大于等于425分,以及携带招聘岗位一览表中要求的其他证件。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牛皮纸袋装存(详见附件1)。经复审,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并通知其本人。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在国家林业部门举报。目前没有开设林业违法投诉热线。如果涉嫌林业违法,你可以通过拨打114,查询你省林业部门的投诉电话,然后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国家林业局举报电话:(010)84238443进行投诉。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综合要求指标所能完成与达到程度的认定和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价30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其中,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 *** 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为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八条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建造优质工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等,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设备和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每年四月底前统一办理监督注册登记。
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生产厂家不得生产。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时,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文;
(二)建设工程合同(副本);
(三)监理合同(副本);
(四)报建手续;
(五)工程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图纸;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后,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于15日内制定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并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计划应突出工程的难点和关键部位,确定必监项目。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重点是在核查生产厂家资质等级、质保体系、生产工艺、检测手段、原材料及构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