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市场监管、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六条 公园以 *** 组织建设为主导。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级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计划草案应当向公众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第八条 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控制管理。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林业、规划、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共同制定。
公园周边建设工程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园内的草木生长、整体景观和风貌。第九条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场所建造公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等级、类别、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中水使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专类公园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担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公园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规划方案。确需单独批准建设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与公园管理无关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适当提高比例。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当逐步调整达到标准。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出入口周围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禁止在公园内设置私人会所、高档餐厅、宾馆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贺兰山岩画,是指分布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东麓诸山口及荒漠草原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金属器磨刻、凿刻或者使用颜料绘制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 *** 应当将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或者疑似岩画及其他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划定的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凡不符合保护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改造或者征收。”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批准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对贺兰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岩画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工商、文物、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的贺兰山岩画,应当在结案三十日内无偿移交岩画管理机构登记收藏。
“对散失在民间的贺兰山岩画,由岩画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林业、民政、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环保、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岩画损坏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五万元罚款。”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施工中发现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追缴;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复制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工具和制品,处以一万元罚款;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活动、拓印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拓印,给予警告,并没收拍摄、拓印的全部岩画资料;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管理部门。
县(区、市)负责林业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管、交通、土地、规划、水利、农牧、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银川市人民 *** 公布。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林地以及城市景观区、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散生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寺庙等管界内及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养护管理;
(五)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村民负责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变更的,应当到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所需的费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承担。
市、县(区、市)人民 *** 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养护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抢救、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审核,报银川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搭设电线(缆)、悬挂广告牌;
(二)剥损树皮、折枝、攀树和擅自采摘果实(属个人的经果树木采摘果实除外);
(三)借树搭棚或将树体作为支撑物、固定物;
(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废渣、垃圾、溶盐雪及其他有毒(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毒气等;
(五)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银川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民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以及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删去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县(区)”修改为“县(市)区”。二、《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三、《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删去第五条(四)(五)项。四、《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园林主管部门”。
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将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政主管部门”。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宁夏银川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五、《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工程设计。”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六、《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卫健、自然资源、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将第八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区人民 *** 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删去第九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 ***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 ***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删去第二十条。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的规划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围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利用时,应优先考虑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将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健、水务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删去第三十条。
2018宁夏林业厅资格复审事业单位的在哪?复审什么内容?
根据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流程,2018宁夏林业厅事业单位资格复审公告中有关规定
将对拟进入面试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为确保资格复审工作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7月16日8:30—18:30
地点:银川市南薰西街60号(银川市医院住院部正对面),自治区林业厅六楼会议室。
二、资格复审内容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由招聘单位现场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的准考证及相关资格证件进行审核验证。具体为:
1.准考证。本人准考证与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基本信息须一致。
2.毕业证、学位证。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在线查询验证,并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口簿。凡招聘范围为面向全区的,须具有宁夏 *** 自治区常住户口(以2018年4月18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考。以下四类人员中没有宁夏 *** 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也可报:一是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二是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三是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须提供有关证明;宁夏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须提供有关学籍证明。四是以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下同)、配偶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父母、配偶信息的户口簿,同时以父母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以配偶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
4.年龄。年龄在35周岁以下,要求在1983年4月18日以后出生。具体详见招聘岗位一览表。
5.政治面貌要求为 *** 党员的职位,还须提供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需提供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成绩必须大于等于425分,以及携带招聘岗位一览表中要求的其他证件。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牛皮纸袋装存(详见附件1)。经复审,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并通知其本人。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