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办理有什么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是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统称。 防治组织 是由集体或个人组建,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的组织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有资格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资质证书 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 资质等级 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其中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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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宁夏卫士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怎么样?
宁夏卫士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是2014-06-2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2号楼1042(复式)。
宁夏卫士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43973098732,企业法人李永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卫士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消杀用品及药械、卫生产品的销售;农业、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消杀服务;空气污染检测与治理服务;环境工程;保洁消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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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宁夏银川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保护林业资源宁夏银川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维护林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宁夏银川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宁夏银川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宁夏银川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他林产品。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 *** 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 ***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以及宣传普及、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二章 监测预防第七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资源分布、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布局测报站(点)和网络系统。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所需物资储备工作机制,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设施。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监测环境,或者确需占用、移动测报站(点)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当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费用或者补偿费用。第九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适时进行专题调查,并向同级人民 *** 提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见。第十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科学确定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布、发生和危害等情况,分析发生发展趋势,及时向本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上级林业防治机构报送行政区域内的监测预报情况。
林业防治人员在林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林地内设立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气象服务。第十一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及时发布重大或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议或者方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数据,提出具体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有效防治。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制度。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提高林木抵御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第十四条 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二)及时进行抚育管理,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行预防治理。
(三)及时清理火烧迹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损严重易遭受病虫侵害的过火林木。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社会化防治指导工作,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向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科学防治技术服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