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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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条例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四、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六、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八、删去第五十条第十项,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九、删去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快西宁地区的绿化建设,保证南北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的实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驻西宁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农村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南北两山的绿化区域:南山东起杨沟湾西至西山湾,北山东起韵家口西至小酉山。第四条 西宁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和综合开发工作。市、区绿化委员会分级负责南北两山的造林绿化。第五条 绿化南北两山是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的一部分。西宁地区各单位都有绿化南北两山的义务,实行按系统、按部门、按单位划片承包,长期不变的绿化办法。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竣工后的林业管护,在市 *** 的统一领导下,由承包单位依法经营管理。第七条 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的职责:
(一)下达实施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与承包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二)负责南北两山绿化的水利主体工程和主要道路的设计与建设;
(三)向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绿化用地手续,处理林业纠纷;
(四)协助承包单位选定适宜树种,购置苗木,防治病虫害;
(五)对承包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工作;
(六)筹措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所需的经费;
(七)对承包单位造林、管护及林木存活率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终评比。第八条 承包绿化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平整土地,适时种草、植树,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
(二)管护维修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配套的小型水利灌溉设施及便道;
(三)确定专人管护,做好病虫害防治和安全防火工作,巩固绿化成果,保证存活率达到75%以上;
(四)制止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护绿化承包责任区内的各种设施和文物古迹。第九条 承包单位在承包区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由市人民 *** 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第十条 采伐成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保证绿化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承包区内进行有利于绿化、美化环境的基本建设,允许从事养殖业(舍饲圈养)、种植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联办养林企业。第十二条 绿化区域实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开荒、挖沙、采石、取土、放牧、打猎、砍柴、打草、建坟、野外用火。第十三条 绿化南北两山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经费,应贯彻国家、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的原则,采取在有关部门的专项经费中安排,单位和社会集资,省、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承包单位所需的绿化经费自行解决,可分别在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企业营业外支出和绿化收益中开支。第十四条 对在南北两山绿化造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绿化南北两山任务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第十六条 对破坏南北两山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西宁市人民 *** 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 *** 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防治病虫害资质了巩固西宁南北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山绿化青海省西宁市林业防治病虫害资质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
南北山绿化的规划区域,由市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南北山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 *** 主导、市场参与、统一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区(县)人民 *** 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投资、捐赠款和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防治病虫害资质他资金。第五条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山绿化和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决定南北山绿化工作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青海省西宁市林业防治病虫害资质: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管理工作,督导南北山绿化规划的实施青海省西宁市林业防治病虫害资质;
(二)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确定承包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三)对承包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审核承包方的基本建设、景区景点建设、生态旅游开发和多种经营项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林权和土地确权的颁证工作;
(四)筹措造林工程及管护资金,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县)人民 ***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建设及其管理工作。
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工作。第六条 凡在西宁市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南北山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南北山绿化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 *** 编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九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给承包方进行绿化,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绿化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确定专职现场负责人;
(二)根据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绿化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管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
(三)做好林地灌溉和林木抚育管护工作,及时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证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四)维修养护好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修建管护房、微小型配套灌溉设施和便道;
(五)做好防火、防汛、抗旱及防盗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六)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作为绿化用地,由市、区(县)人民 *** 负责组织绿化。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尚未承包或者绿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 *** 组织当地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绿化。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由所在区(县)人民 *** 组织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绿化。第十一条 林地所有权人应当与承包方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进行造林绿化,连续两年未造林绿化的,林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让承包方限期清理地上附着物。第十二条 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并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服务的设施包括:
(一)管护房、办公用房和林业物资仓库;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设施;
(三)贮存种子和培育苗木的设施;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办理病虫害防治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病虫害防治公司需要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一、注册公司基本流程:
1、查询企业名称
2、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3、工商初审 刻章备案
4、验资
5、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6、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 领取全部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
3、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4、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
5、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三、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注: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