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园林绿化的设计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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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风景资源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给排水及相关构筑物的设计。
扩展资料:
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同甲级1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除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做要求外,其余同甲级3。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园林绿化设计资质
园林绿化资质标准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
园林行业企业涉及到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的资质类别分工程类和设计类两大块:
一、工程类的企业资质包括: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园林古建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文物保护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设计类的资质包括: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风景园林设计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园林景观设计的主要作用
1、美化环境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改善人类生存空间的质量,创造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景观设计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景观设计具有美化环境的功能,而美化环境能够促进人和自然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从而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文化。
2、景观设计的另一个作用是给人类带来最大程度美的享受。优良的景观设计,可以使杂乱无章的交流开敞空间。
大量的绿化种植、水池设施,可以创造一个健康、舒适、安全,具有长久发展潜力的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活环境,可以调节人的情感与行为,幽雅、充满生机的环境使人愉悦、欣慰、满足、从满生机。
3、此外,园林景观设计让生活在喧闹城市中的人们亲近自然,走进自然。它是衔接都市生活与自然的桥梁,同时又可以给城市提供回归自然的场所,给农村提供某种城市的精神和使用的空间职能,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使人们的生活活动空间更为广阔,更加自由,更加完美。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地。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提倡和鼓励单位、公民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第六条 ***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义务。第八条 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 *** 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零星改造项目,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 *** 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向市、县土地规划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绿地建设补偿费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新增绿地的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园林绿化专用供水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又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征收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绿化延误费。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市、县人民 *** 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是指东起小峡口宁湖蓄水闸处,西至宁大高速祁家城互通立交处,南以宁大高速、西平高速、贵南桥、八一路为界,北与北山绿化区相接的区域。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区域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设置界线标识。第四条 市人民 *** 决定在西宁北山美丽园建设永久性绿地。规划建成主题公园应当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地性质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不得从事与绿化景观无关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租赁等活动。
确需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后,提交市 *** 常务会议审议。第六条 市人民 *** 相关部门和城东区、城北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绿地建设与保护机制,增加城市绿化经费投入,将养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永久性绿地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的需要。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宁北山美丽园绿地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东区、城北区人民 *** 负责做好本辖区西宁北山美丽园内主题公园建成后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北山美丽园绿地整治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 *** 批准实施。第九条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程序、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条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移交绿化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绿化养护管理情况,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绿地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
(一)损坏绿地、损毁树木、破坏设施;
(二)设立广告牌、通信信号塔、电力塔架,在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标语;
(三)设置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
(四)堆放物品、取土挖沙、放养畜禽;
(五)倾倒或焚烧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开挖山体、占用山体内土地;
(七)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他损坏绿地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