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残疾人创业养殖业合作社怎么办理
去部门办理。
办养殖证的养殖企业或个人需先填写申请表,提供与养殖规模适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方案、承包合同或者用地证明等。经当地乡村同意后,报县农业局汇同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再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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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青海省海东市林业资质查询平台下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青海省海东市林业资质查询平台下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青海省海东市林业资质查询平台下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治监控体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并将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企业及维修厂、停车场等集中停放地机动车尾气污染及船舶废气排放的防治。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料及氮氧化物还原剂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氮氧化物还原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做好油品回收装置的安装维护工作,开展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销售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清扫车、喷雾车及洒水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八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非机动车辆运行路段设置,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连续、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设施,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用于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 *** 采购等方式,推广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市人民 *** 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 *** 采购名录。 *** 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海东市征地赔偿树木标准
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至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分别属于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一)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全民所有;
(二)乡村集体营造的林木,属乡村集体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或当地人民 *** 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四)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村社指定的地方或承包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第四条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人民 *** 发给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林权、林界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随意变动。第五条 县人民 *** 林业部门主管全县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 *** 应设林业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 )人员负责本乡(镇)的林业工作。第六条 县、乡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植树造林、管护林木,鼓励村民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第七条 国营林场和林区乡村应建立护林组织,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
乡村集体林木实行专人管护责任制。
铁路、公路两旁,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以及学校、机关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经营管护。第八条 国营林场实行以营林为主、采育结合、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凭证限额采伐。
乡村集体按统一规划种植的成片林、农田防护林和路树的采伐,由县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他林木的采伐,由乡人民 ***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采伐单位所有的林木,由县林业部门批准。
个人林木的采伐,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外,应根据需要,由乡人民 ***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九条 生产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按照《土地法》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手续。
(一)占用或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的,由县人民 *** 批准;
(二)占用或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报海东行署批准;
(三)占用或征用林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 *** 批准。第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将伐除的林木集中归堆,交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处理,并给以补偿。补偿办法,由自治县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场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和收购林副产品。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县、乡、村划定的封山育林区和幼林区放牧、砍烧柴、挖树根、开荒种地等。第十三条 禁止乱砍滥伐、毁林采石、挖沙、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损坏护林防火设施和为森林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 *** 应当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林区护林联防组织,设置防火设施,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扑救。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在林区防火期(每年10月初至翌年5月底)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吸烟或者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在林缘附近烧灰或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严加管理,用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第十六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森林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制定检疫办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第十七条 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县,必须持有运输证明。
(一)国营林场的,以检尺单、发票和出境证明为运输凭证;
(二)乡镇集体和个人木材出县,须持乡人民 *** 发给的运输证明。第十八条 国营林场可在林区的适当地点设立护林检查站,负责木材出境的检查。第十九条 国营林场应根据林区条件和有关规定,划出部分宜林荒山荒地,由林区群众植树造林,林地权属不变,林木谁造谁有。
国营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村民委员会在林场统一安排下,组织群众进行清林、采集等林副业生产经营活动。
国营林场可根据森林资源,每年给林区村民批售一定数量的价格优惠的民用材和薪炭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