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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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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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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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下载: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