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艺石雕塑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宁艺石雕塑有限公司是2008-08-12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8号3号楼2单元2131室。
西宁艺石雕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2661945052N,企业法人苏豪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宁艺石雕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材料、陶艺设备、雕塑设备及工具、文化用品、五金工具、工艺品销售;雕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手工艺品加工及技术培训(不含资质证书的颁发)(上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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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青海省西宁市园林业务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青海省西宁市园林业务资质证书图片样本;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青海省西宁市园林业务资质证书图片样本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范围经营。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到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 *** 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园林绿化工资格证
1. 园林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资格证有哪些
园林绿化技术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认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1、初级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1年以上,可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5年以上,或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3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2年以上,并取得初级工证书的,可申报中级工。
3、高级工: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8年以上,或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园林绿化职业3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工证书的,可申报高级工。
4、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见武园[2004]68号文。
培训与鉴定
园林行业工种职业资格培训由武汉市园林局统一组织,采用统编教材,分批培训。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由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考试采用限时闭卷答题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由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现场考评,采用典型作业操作方式进行。
2. 2015年园林绿化工职业资格保留吗
目前国家职业资格已经取消三批,第四批62项清单还没有公布,预计今年还有第五批,绿化工的职业资格估计会保留。
3. 园林工作者都需要什么证书
园林设计师资格证书
园林设计资质证书
园林方面的几种资格证书
绿化方面:花卉园艺(初级,中级,高级);绿化(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每个阶段要有两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职称方面:园林绿化养护师,园林绿化设计师,园林绿化预算员,室内绿化装饰师.(即将在上海进行试点).
高端方面: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新的职业标准).
园林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可以考的,比如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这个可是以后自己找工作的砝码,工资的高低很大部分就决定在这里。还有项目经理的证书不过现在改用建造师了,这个也一定要考出来。我现在在奋斗呢,希望早点考出来。不过提一下,园林的建造师现在国家还没有定下来的,我们可以考土建或者市政
4. 园林绿化工程师
助工证大专要求从事本专业二年或以上,如果你公司有实力的话可以内部评审,一般园林公司没有资格评审,除非国有的。现在评职称一般没有熟人不好弄的,你可以把你的档案放到人才市场,他们有资格评助工,填个申请表,写篇总结一般就可以了。或者去人事部门咨询下。地方不一样要求不一样,助工一般不用考试。到中级要考职称英语和发表论文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了,评审是要求毕业证和档案的,另外还有公司的公章。
5. 如何办理绿化资质证
办理条件:
一、 申报方式所需材料可以直接到市城市园林局造林园林绿化处拷贝或直接从网上下载(网址: //ly.qing.gov.cn),按照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需附电子版)。
二、审批程序及时限如对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对于无法补正的申请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受理的申请,市城市园林局随时给予办理。
三、年检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四级企业的年检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安排,另行通知。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如在报送材料前有不明事宜,可先进行电话咨询。
一级企业
(1)资格标准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000多万元;过去三年,企业园林绿化项目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
2、 6年的业务经验,独立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具有3年以上的二等资质。
3、在过去的3年中,它独立承担了不少于5个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项目,项目成本超过800万元。
4、苗圃生产和养殖基地不低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花木、盆景、草坪栽培、生产、维修能力。
5、公司经理在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拥有超过8年的经验,或拥有园林绿化的高级技术职称。公司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首席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经济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和工程师、管理层、经济学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其中园艺高级职称不低于2人,中级职称不低于10人,供水和排水用水、,电气专业工程师不低于1人。
7、企业内不少于30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绿化学、花工、瓦工(或梅森)、木工、电工及其他相关工作。企业内不少于10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绿色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人总数不少于5人。
(2)业务范围
1、可承接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特殊公园、地带公园等园区,生产绿地、保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
2、可在园林绿化工程(工具室、茶室、卫生设施等)内进行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支持整地、种植和园林绿化工程.、片段、花坛、花园道路、供水系统、喷泉、假山、雕塑、方形路面、护岸、单横跨15米以下景观景观步行桥、码头和花园设施、设备安装项目。
3、可承接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园林绿化维护管理项目。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花、盆景、草坪栽培、生产经营。
5、可以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级企业
(1)资格标准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0多万元;过去三年,企业园林绿化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
2、 5年以上的业务经验,独立的专业园林建筑企业,具有3年以上的三项资质。
3、在过去的3年中,它独立承担了不少于5个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项目,项目成本超过400万元。
4、企业管理者在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拥有超过5年的经验,或拥有园林绿化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首席经济师具有中级水平。以上职称是经济学。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和工程师、管理层、经济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职称不少于一人,花园专业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建筑物、给排水、电气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6、企业中不少于20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绿化学、花工、瓦工(或梅森)、木工、电工及其他相关工作。企业内不少于6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绿色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人总数不少于3名。
(2)业务范围
1、可承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不足1200万元,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特殊公园、地带公园等生产绿地、保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公园。
2、可以在园林绿化工程中进行整地、种植和园林绿化工程,支持不到200平方米的单层建筑(工具室、茶室、卫生设施等)。诱发、花坛、公园路、水系统、喷泉、假山、雕塑、方形路面、护岸、 0m、以下单跨花园景观步行桥终端和花园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接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园林绿化维护管理项目。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花、盆景、草坪栽培、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级企业
(1)资格标准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公司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
2、是一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专业园林建筑企业。
3、业务经理在园林绿化管理和管理方面拥有2年以上的经验,或拥有园林绿化专业大专或以上的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美化专业人员和工程、管理经济及其他相关专业班级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下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不少于10名专业技术工人,包括绿化学、瓦工(或梅森)、木工、电工等相关工作;其中,高级绿色化学品和/或高级花卉工人总数不少于3人。
(2)业务范围
1、可以承担建设成本不到5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园区、社区公园、特殊公园、地带公园等园区,生产绿地、保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
2、可以在园林绿化工程中进行整地、种植和草图、花坛、花园道路、供水系统、喷泉、假山、雕塑、方形路面、护岸、单跨10米以下景观景观步行桥、码头和花园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接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园林绿化维护管理项目。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栽培、生产经营。
(5)园林绿化工资格证扩展阅读:
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6. 绿化工证书属于专业技术还是职业资格证书
这个属于专业技术证,(执)职业类的就不一样了,一般是涉及到安全上才有(执)职业的
7. 急!绿化养护工上岗证如何获得呀
那要参加工种考试的,然后发个证书!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
园林园艺师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项目介绍
* 职业名称:园林园艺师
* 资格等级:
助理园林园艺师
园林园艺师
高级园林园艺师
* 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3、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高级园林园艺师:1、已通过园林园艺师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者;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六年以上者。
* 工作描述:
园林被称作“城市之肺”,是城市里的自然,是被人同化并被称为家园的自然。园林城市则是现代人回归自然的城市,“森林长在城市,城市建在森林”的柏林,大地碧草绒绒,鲜花浓艳的温哥华,还有被称为“花园城市”、“鲜花的国度”的新加坡、荷兰等等,这些城市的环境令人愉悦,并充满着人与生物共享共处的自然之美。而园林师就承担着美化和改造我们生存环境的重要使命。
* 职业现状:
园艺师培训渐成热门
城市的绿化和改造中,园林园艺师的作用越来越凸现,他们成为美化和改造生存环境的绿色使者。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花卉园艺师国家职业标准,这意味着今后园林园艺师行业也要持证上岗,以前花工就是园艺师的看法从此改写。
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易亮教授介绍,园林园艺师行业正渐渐为人们认可和推崇,来参加园艺师培训的人群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已有一定基础,但无从业资格的;一种是在大学学过相关课程但无实际操作经验的;还有一种是希望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经历对自己的工作有所帮助的。
园艺师≠花工
许多花工知道怎么做,却不知为什么这么做,遇到事物发生了变化就无法对症下药,贻误时机。而作为一名园艺师不仅要求懂得植物的种植和养护,还要懂得色彩搭配、要有很高的审美能力,同时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积累。
刚毕业的大学生小艳被调到武汉一所园艺公司工作时非常苦闷,她想这辈子就要做一名默默无闻的花工了。她的师傅是一名老园艺师,在师傅的指导下,她亲自体验了一株植物的成长要经过的扦插、养护、剪枝、组盆等多道程序,看到自己亲手种的小苗慢慢地长大了,变成一簇盛开的鲜花时她心里颇有成就感,觉得园艺师的工作是如此重要。
人才亟待培育
在国外,园林园艺工作的地位是可以和大学教授平起平坐的。去年在厦门举行的一个重要参展活动中,一位园艺师的作品被卖出了15万元的高价,不久前,79岁的易亮教授的一幅《雀舌黄扬》也被武汉市一名盆景艺术家以1.2万元的价格收藏。
目前,园林绿化人才的培养相对滞后,全国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学校开设了园林园艺课程,有的学校没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导致学生动手能力不强,而好的园艺师培训课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历教育的不足,已具备技术人员证书及执业资格上岗证书的毕业生便成了各大园林公司争抢的对象。
* 风险与回报:
园艺师这个职业,应证了一句老话:“越老越值钱。”初级园艺师,月薪不过千元左右,而高级园艺师月收入都在万元以上。经验老道的园艺师,能熟悉植物生长规律及习性,熟知土壤、气候等因素与植物生长的关系,这些都不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可以迅速补充的,需要长时间实践的检验。
* 资格认证流程:考前培训——考前辅导——统一考试——获得证书
8. 园林绿化工的职业资格证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80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在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含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9. 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人员证是上岗证还是职称还是
国家职业资格和职称都有园林绿化方向的,你说的这个“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人员证”,说实话,不好判别是否属于职称。不过我推测,应该是属于职业资格。
职称证书封面上一般写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10. 绿化工程师怎么考
需要考园林绿化工程师可以直接去当地的人事资源管理部门报名即可。
注册园林绿化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园林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10)园林绿化工资格证扩展阅读:
园林绿化工程师的考试信息:
1、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 *** 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2、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怎么样?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是2011-10-17在青海省西宁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注册地址位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沟湾新村8号。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2900579909335A,企业法人张晨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可承接各行业(21个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城市规划工程、环境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计(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上行业或领域的国家投资项目的代建制项目管理业务;与上述行业技术相当的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与项目管理业务、工程技术;货物进出口;对外招聘派遣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家和行业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为工程配套的产品研发、采购销售、安装调试及运行业务(不含国家限制产品);停车场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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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一)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区(县)、乡(镇)或者工业园区及特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4.将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修改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排放许可证”修改为“排污许可证”。
7.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关闭。”
10.删去第六十条。
11.将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高污染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市人民 *** 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将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燃煤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14.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5.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接受委托”。
16.将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7.删去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8.删去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安全评价、”“专业”“监督、”。
3.删去第五条。
4.删去第二章全部内容,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将“第三章”改为“第二章”,将“第四章”改为“第三章”。
6.将第十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7.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8.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删去第二款中的“专业”。
将第三款修改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删去第四款。
9.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10.删去第十四条。
11.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12.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13.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14.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15.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6.删去第五章及章名,将“第六章”改为“第四章”,将“第七章”改为“第五章”。
17.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三)对《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持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家属)委员会和适龄公民”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2.将第六条中的“南北两山”修改为“南北山”。
3.将第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3.删去第十条。
4.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5.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6.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7.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计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9.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人民 *** ”,将“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六)对《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对《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项中的“按照经过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修改为“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
2.删去第十二条。
3.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应当持有国家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修改为:“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
4.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5.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6.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八)对《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删去第十四条。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4.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5.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6.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7.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九)对《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