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194个国家森林城市名单
国家森林城市名单如下:
国家森林城市:贵州省贵阳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河南省许昌市、浙江省临安市、河南省新乡市、广东省广州市、新疆 *** 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威海市、陕西省宝鸡市。
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本溪市、贵州省遵义市、四川省西昌市、江西省新余市、河南省漯河市、浙江省宁波市。
2011年,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珲春市、江苏省扬州市、浙江省龙泉市、河南省洛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泸州市、新疆 *** 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这八个城市正式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丽水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益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永川区10座城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013年,17个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江苏省南京市、山西省长治市和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抚顺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池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平顶山市和济源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和玉林市、四川省广安市和广元市、云南省昆明市、宁夏 *** 自治区石嘴山市。
2014年,17个城市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山东省淄博市和枣庄市、河北省张家口市、江苏省镇江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和安庆市、江西省吉安市和抚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和鹤壁市、湖北省襄阳市和随州市、湖南省郴州市和株洲市、广东省惠州市、四川省德阳市。
2015年的国家森林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营口市和葫芦岛市,浙江省绍兴市和义乌市,安徽省黄山市和宣城市,福建省漳州市和龙岩市,江西省南昌市和宜春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和泰安市,湖北省荆门市和咸宁市,湖南省永州市,广东省东莞市,云南省普洱市,青海省西宁市。
2016年的国家森林城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和台州市、安徽省六安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九江市和鹰潭市、山东省烟台市和潍坊市、河南省焦作市和商丘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珠海市和肇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和崇左市、四川省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和延安市。
2017年国家森林城市: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通化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江西省上饶市、赣州市、景德镇市,山东省日照市、莱芜市,湖南省张家界市,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四川省攀枝花市、宜宾市、巴中市,云南省临沧市,陕西省安康市。
2018年国家森林城市:北京市平谷区,河北省秦皇岛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舟山市、桐庐县、安吉县和江山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莆田市,江西省萍乡市、武宁县和崇义县,山东省济宁市、聊城市、滕州市、邹城市和曲阜市。
河南省濮阳市、驻马店市和南阳市,湖北省黄石市和宜都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深圳市和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重庆市荣昌区,湖南省湘潭市。
2019年国家森林城市批准名单: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唐山市、保定市和廊坊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东阳市和永康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淮北市和宿州市,福建省南平市、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山东省胶州市,河南省安阳市和信阳市,湖北省荆州市和恩施市。
广东省汕头市和梅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四川省眉山市,云南省曲靖市和景洪市,陕西省榆林市、汉中市和商洛市。
2022年的国家森林城市:北京市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辽宁省辽阳市,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徽省滁州市,山东省滨州市,河南省开封市,广东省韶关市、阳江市、茂名市,重庆市涪陵区。
北碚区、大足区、梁平区,四川省达州市,贵州省六盘水市、铜仁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陕西省咸阳市,甘肃省平凉市, *** 自治区林芝市。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条例中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四、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六、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八、删去第五十条第十项,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九、删去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青海省西宁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数量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