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 *** 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 *** 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Ů
海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无害处理、保护生态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城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处理结果应当予以公开。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公安、交通、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等单位配合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建设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 *** 可以按照规划,在本辖区范围内建设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场、中转站。
县(区)人民 *** 建设的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场、中转站,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说明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下列施工活动,产生建筑垃圾五吨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
(三)园林绿化施工;
(四)单位、居民房、商铺门面等装饰装修;
(五)其他零星施工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
符合前款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建筑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场所。第十一条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三条 在本市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有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十部以上;
(四)运输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堤防、水库、闸(坝)、涝池、渠道、机井、提灌站、水电站、村镇供水、污水处理厂及水文观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由财政承担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州(市)、县人民 *** 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环保、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的水利工程和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鼓励省内外的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管理和经营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对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受益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授权主要受益地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第九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正式移交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应的管理设施、工程建设档案、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依法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汛抗旱、水资源的调度命令;
(三)进行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进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五)严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提高用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按规定计收水费;
(六)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工程安全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并及时处理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第十二条 国有水利工程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实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或者承包。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部分功能、基本功能丧失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确需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所有者限期拆除、清理。
已经达到水利工程设计的使用期限,但工程的基本功能未丧失,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工程的使用期。
海东市永常林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东市永常林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2015-02-0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9号。
海东市永常林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2123310950546M,企业法人邓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东市永常林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营造林工程建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网围栏安装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土树种繁育及新品种引进驯化;草原防沙治沙,并为上述活动提供劳务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通过爱企查查看海东市永常林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