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招标网介绍?
海东招标网隶属于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是海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海东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青海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海东市国土资源局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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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是海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根据职责,海东市国土资源局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土地管理科;(三)地质矿产管理科;(四)人事教育科。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的工作;负责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综合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
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科级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以及档案管理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地质矿产管理科
负责矿产管理工作,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开展对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依法调处勘察采矿争议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地的工作。
土地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地籍管理工作,调处较大土地权属争议。
中达咨询小编提醒:更多关于 *** 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采购招标程序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招标专栏进行查询。
海东招标网基本信息:
海东招标网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0号
海东招标网联系方式:0971-615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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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建工〔2021〕240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进青登记申请材料及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申请材料
(一)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企业基本经营信息、资质信息(造价咨询企业可不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仅限施工企业)、办公地址信息并上传省外进青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省外进青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相关附件。
(二)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人员仅登记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及注册类人员信息,其他岗位人员、安全三类等人员信息不再进行登记(省外施工企业仅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注册类人员不再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青登记注册人员应为主导专业人员。企业注册类人员信息与住建部同步,不再上传注册证书、执业资格印章附件。所有登记人员均应完成人员实名制验证。
(三)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至少登记一名注册类人员,且该注册人员不能为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不再登记进青技术负责人信息,取消进青负责人由总公司交纳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可自行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人信息(人员必须完成实名制验证)及其证书信息,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信息提交审核。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审核;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后直接提交审核即可,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员信息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一致,确保人员证书真实有效。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各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时(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将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比对,人员及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利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人员监管,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四)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核发施工许可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住建部门重新核发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工程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省外进青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禁止一年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前,应当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录入咨询项目基本信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封面,作为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交付委托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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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海东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 *** 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青海省海东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青海省海东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青海省海东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我省 *** 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Ů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治监控体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并将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企业及维修厂、停车场等集中停放地机动车尾气污染及船舶废气排放的防治。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料及氮氧化物还原剂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氮氧化物还原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做好油品回收装置的安装维护工作,开展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销售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清扫车、喷雾车及洒水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八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非机动车辆运行路段设置,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连续、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设施,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用于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 *** 采购等方式,推广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市人民 *** 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 *** 采购名录。 *** 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