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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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2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西宁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3年5月21日市 *** 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王予波
2013年6月6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市财政局1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公安局2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消后按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进行管理市林业局3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市水利局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6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草原使用权流转审批《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省 *** 令第21号) 市卫生局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9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10猎捕旱獭证《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后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经济委员会12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59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14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以上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 3户外广告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县或设区的市人民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人民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仅下放至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5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县级人民 *** 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8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地方残联县级残联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合并后项目名称备注1亏损补贴事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并入“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 2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部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3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部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4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渔业航标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并入“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