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资质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 司法鉴定 的程序是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必经程序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首先就是要进行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委托的内容去进行程序上的认定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之后要与申请人之间签合同,后可以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的做出处理的决定。鉴定的过程中前面的鉴定不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作出重新的鉴定,这里面有可能是因为前面的事项出现错误,所以需要重新的进行鉴定。这就是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资质怎么申请。 另外,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也要有一定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我们是不能够随意的去启动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纠正的方法去纠正错误,我们不是随便什么机构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的,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应当持有行政司法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否则其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去申请这个资质就要到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而且定期还要进行评价,我们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当中应当退出,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而且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要持有鉴定人资格证。有这样严格的要求也是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了使鉴定的结论更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目前我们的高校里会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也要定期进行考试,以适应岗位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机构要正常的运行也不是很容易,其作出的结论也具有可靠性。
司法鉴定部门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一、 司法鉴定 部门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1、申请表; 2、 身份证 、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 司法鉴定人 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 证据 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 诉讼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也会需要通过双方的证词以及案件的证据来还愿案件的实际情况,那么如果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后,也是要通过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了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关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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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的委托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司法鉴定怎么走流程
(一)初审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由鉴定人负责。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程序的介绍信。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 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2、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①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
①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②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①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②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由承办人负责。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