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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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SM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SM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Ɲ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需要办理林业资质,需要林业职称的。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