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条例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青海省西宁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应当遵守本条例。”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四、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六、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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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八、删去第五十条第十项,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九、删去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规划许可证?环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啊!!跪拜!
应该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对其组织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林业工程要考虑占地及生态影响,向河道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行洪通道种植高大植被,同时林业工程要考虑物种入侵,农药面源污染、景观异质性等。当然您若在沙化土地区进行林业种值,那也是一种环境正效益,也要进行评价。
农民能否在本村里的山林山林种植果树
农民能在本村里的山林山林种植果树,征占用林地审核上报: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权证或县级以上 *** 证明;
6、《使用林地申请表》;
7、依法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的发票或协议书复印件;
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或汇款单复印件;
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必须附使用单位委托书;
10、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属国家级的提供国家林业局同意书,属自治区级的提供自治区林业局同意书);
11、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表、四至界址说明书及附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核意见;
1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3、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14、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3)(5)(6)(10)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办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条件中的(2)(3)(5)(9)(10)项的相关材料;
2、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会同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后,负责现场查验的单位或人员写出书面现场查验报告和四至界址说明书及附图,并填写现场查验表(三方协作完成)等提交林业主管部门;
3、用地单位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用地、被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供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设计单位才能正式付印,否则要重新修改完善(四方协作完成);
5、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拟同意使用林地后,用地单位提供林地、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发票或协议书和植被恢复费发票或汇款单据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填写使用林地类型表;森林经营单位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7、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依照有关规定五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需补正材料的同时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受理后按权限二十日内作出审核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8、经审批同意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植被恢复方案应该谁编制
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需要林业局编制,具有林业丙级或以上资质的公司,向该部门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植被是一个地区、一片森林或草原等的整个覆盖层植物。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自下而上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自治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民族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保、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收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自治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 *** 应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