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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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SM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SM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Ɲ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30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 ***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14年4月24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73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2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清理依据及理由备注市教育局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市公安局5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流通使用票证印刷准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4条,采用加强事后监管,不再设置审批。 6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13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7 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4.22修订)第48条,此项无需审批。 8 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3)第10条,不再设置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10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办理结果《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1.22)第16条,不再设置审批。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1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设定,取消后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办理。 市城乡规划局12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办发〔2012〕52号)第29项。 市交通局13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30项。 14 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 15 水路运输(含运输服务业)企业(船舶)开工(筹建)普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16 船员职务资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市水务局1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6项。1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43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9 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根据实际情况,此项为惠民政策,转为行政服务。取消后按照行政服务办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6.29)第208项。取消后按照“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合格证”办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1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4年)第34条,工商部门不再审批。取消后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22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007.3.16)第226条。转为“行政确认”工作23 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2014.2.19)第14条。转为“行政确认”工作24 企业年度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2014.2.19)第58条。转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统计局25 发布统计资料(信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80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6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6项。 2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7项。 28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4项。 29 外国银行和外国 *** 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6项。 30 公路货运业代开发票纳税人认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7项。 31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0项。 市地震局32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准入验证根据《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6条设定,现可由市场管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41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下放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市教育局1 民办学前教育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11、53、55、56条。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 民办学前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002.12.28)第41条。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2008.10.28)第20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9.14)第11、12条。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市国土资源局4 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004.8.28)第57条。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6 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13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7 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14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8 需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22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9 在河道湖泊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8.29)第34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10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除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外)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3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除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以外)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11、17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4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33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22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6 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3项。三县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17 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年)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1989年)第15条。县级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10.16)第5条。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2.28)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8)第21条。县级人民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市交通局1道路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2.11.9修订)第2条。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3)第52、54条。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4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三)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22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4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30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5城市供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16、17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6畜禽定点屠宰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商务部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牧部门。市农牧局(四)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收费项目(1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采砂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修改的依据修改后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项。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核准 市教育局2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3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43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公安局4举办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第20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 市交通局5占用、挖掘公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19项。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跨越公路埋设、架设、修建设施《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0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7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1项。公路增设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2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9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3项。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市环境保护局10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18项。建设项目(含核技术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9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 *** 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鹏
2015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一、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 注省发展改革委1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设定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0项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2项 省气象局4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6项 5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7项 6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8项 省质监局7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0项 省广电局8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初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1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9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48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省发展改革委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13条(主席令第74号 2002.8修订)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主席令第91号 1997.11.1)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利厅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
三、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其中准入类6项,水平评价类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省科技厅1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4项取消 省国土资源厅2土地估价师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项取消 省交通运输厅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项取消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3项取消 5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4项取消 省水利厅 6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5项取消 7建设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青海省西宁市取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青海省西宁市取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