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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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条例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四、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六、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八、删去第五十条第十项,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九、删去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西宁南北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山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
南北山绿化的规划区域,由市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南北山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 *** 主导、市场参与、统一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区(县)人民 *** 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投资、捐赠款和其他资金。第五条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山绿化和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决定南北山绿化工作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管理工作,督导南北山绿化规划的实施;
(二)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确定承包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三)对承包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审核承包方的基本建设、景区景点建设、生态旅游开发和多种经营项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林权和土地确权的颁证工作;
(四)筹措造林工程及管护资金,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县)人民 ***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建设及其管理工作。
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工作。第六条 凡在西宁市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南北山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南北山绿化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 *** 编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九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给承包方进行绿化,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绿化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确定专职现场负责人;
(二)根据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绿化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管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
(三)做好林地灌溉和林木抚育管护工作,及时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证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四)维修养护好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修建管护房、微小型配套灌溉设施和便道;
(五)做好防火、防汛、抗旱及防盗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六)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作为绿化用地,由市、区(县)人民 *** 负责组织绿化。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尚未承包或者绿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 *** 组织当地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绿化。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由所在区(县)人民 *** 组织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绿化。第十一条 林地所有权人应当与承包方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进行造林绿化,连续两年未造林绿化的,林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让承包方限期清理地上附着物。第十二条 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并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服务的设施包括:
(一)管护房、办公用房和林业物资仓库;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设施;
(三)贮存种子和培育苗木的设施;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