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区公园。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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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事业发展。第二章 建设与保护第六条 本市城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 *** 批准实施。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城市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 城市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区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城市公园。第十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园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设立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制定游园管理规范;
(三)保持城市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检修;
(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园正常游园秩序;
(五)保护城市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城市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
(六)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规范城市公园管理和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城市公园内游乐项目竣工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在城市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内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相关设施,依法安装防雷、消防等安全设备,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各类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安全须知。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符合相关从业经营规定,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遵守城市公园管理规定。
在城市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林业监理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监理需要获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事营造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建工〔2021〕240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进青登记申请材料及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申请材料
(一)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企业基本经营信息、资质信息(造价咨询企业可不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仅限施工企业)、办公地址信息并上传省外进青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省外进青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相关附件。
(二)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人员仅登记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及注册类人员信息,其他岗位人员、安全三类等人员信息不再进行登记(省外施工企业仅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注册类人员不再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青登记注册人员应为主导专业人员。企业注册类人员信息与住建部同步,不再上传注册证书、执业资格印章附件。所有登记人员均应完成人员实名制验证。
(三)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至少登记一名注册类人员,且该注册人员不能为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不再登记进青技术负责人信息,取消进青负责人由总公司交纳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可自行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人信息(人员必须完成实名制验证)及其证书信息,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信息提交审核。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审核;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后直接提交审核即可,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员信息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一致,确保人员证书真实有效。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各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时(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将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比对,人员及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利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人员监管,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四)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核发施工许可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住建部门重新核发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工程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省外进青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禁止一年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前,应当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录入咨询项目基本信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封面,作为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交付委托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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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 ***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 *** 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第三章 建 设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 *** 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 *** 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 *** 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青海省西宁市办监督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计委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的立项批复文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监理中标文件、监理合同。
4、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暖卫项目负责人、电气项目负责人)一览表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证书盖章确认。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批准书及复审结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纸-套。
7、监理单位总监审核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含外墙外保温专项方案)。
8、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9、其它需要青海省西宁市无林业监理资质进行监理的文件资料。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范围经营。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到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 *** 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