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高原特色公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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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居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居民住宅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 *** 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与文化的统一协调,突出高原城市园林绿化特色。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队伍建设机制,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保护植物多样性,选育(引种)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水务、教育、工业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七条 保护绿化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附属绿地向公众开放;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赠、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城市绿线,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
经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绿线公示牌或者界碑。
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绿线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规划新的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地。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提倡和鼓励单位、公民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第六条 ***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义务。第八条 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 *** 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零星改造项目,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 *** 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向市、县土地规划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绿地建设补偿费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新增绿地的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园林绿化专用供水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又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征收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绿化延误费。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市、县人民 *** 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园林绿化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永顺县人民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第四条 市人民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 *** 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 ***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凡改变绿线申报规划建设项目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地系统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经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征用手续后,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到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许可证。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二)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五;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十。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园林绿化需要什么资质
问题一:园林绿化养护需要什么资质 园林绿化养护资质
1、具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6 年以上城市园 林绿化养护管理经历,近2 年承担过面积为5 公顷以上的综 合性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或承担过3 公顷以上的道路绿化 的养护管理。
2、单位负责人具有3 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 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 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单位职工人数不少于15 人,有职称的工程、经济、 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其 中,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
4、单位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养护工 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的 30%以 上,不少于6 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 人。
5、单位技术设备有药泵、水泵、草坪机、割灌机、绿 篱机、计算机等。
6、在本市、县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 位注册资金 20 万元以上,单位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 15 万元以上,年养护产值在10 万元以上。
7、在本市、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专业绿化 管养队伍(三级或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 人)和办公场 所(使用面积不小于80 平方米)。
8、符合第2-7 项标准要求,第1 项养护经历年限不足6 年(达到3 年以上的)或业绩未达要求的,可定为三级(试行)。
问题二:做园林绿化工程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园林绿化公司可以办理是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及风景园林设计资质。以上三个资质基本上囊括了园林相关工程。资质都是从最低级开始办起。关于资质办理的相关问题,你可以到资质世界网去了解。望采纳
问题三:注册园林绿化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三级企业
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园林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6、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植保工、花街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7、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800万元以上。
9、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市地级以上奖励。
问题四:要开办一个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刚办的公司不需要资质的,你直接办营业执照,但是投标的时候应该很多都要求有资质的,
新公司可以申报三级资质,要准备一些材料,到当地的建设厅去申报,
三级资质的标准以及工程范围: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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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要开一个园林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刚办的公司不需要资质的,直接办营业执照,但是投标的时候应该很多都要求有资质的,新公司可以申报三级资质,要准备一些材料,到当地的建设厅去申报。
三级资质的标准以及工程范围: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问题六:办绿化资质证书需要哪些资料 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 100
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 2 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
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
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广东省建设行业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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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
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包括绿化工、瓦工
(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
工总数不少于3 人。
问题七:办理园林绿化三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局
许可项目名称: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申请许可条件及所需材料:
许可条件: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经常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人,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所需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5、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6、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7、企业业绩证明;
8、其他文件、证明。
许可程序及步骤:
1、申请 2、受理 3、踏查 4、审批 5、核发
问题八:园林绿化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流程和材料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十六条;
2.《上海市绿化条例》(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3.《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
办理机构: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主体: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申办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
3、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验资报告及验资证明;(含附件)
6、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证明;
7、企业为在册职工缴纳的养老金证明;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审阅、复印件;
9、外聘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和聘用2年以上的合同(68周岁以下);
10、企业负债表及损益表;
11、其他资料及证明。
标准:
1、申办三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问题九:办理园林绿化资质证书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审核原件、装订复印件),要求统一印制A4纸、塑料卡式装订,一式三份: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三、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法人经营场所证明(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房地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七、企业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证书、身份证;
八、外聘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聘请合同及本人的职称证书;
九、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苗圃需提供自有证明或租用合同);
十、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十一、代表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决算书);
十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质量检验测试手段材料;
十三、其它文件、证明。
问题十:开一个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具体怎么办? 园林绿化工程已经废止啦。直接到工商局登记就可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