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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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年底了,企业要做那些资质的年审,需要跟那些部门沟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注意事项:非法人分支机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特殊企业资质年审,
一、 实施依据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方式是年审,资质证书通过每年一次的年审予以保持,委托年审的企业要交纳年审费。实施年审的主要依据是中安协资[2007]1号、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ZGX / CX 07-B《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程序》及公安部科技局三处对中安协[2007]42号文件《关于“拟调整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收费”的情况报告》的批复意见。
二、 年审收费标准
根据公安部科技局三处对中安协[2007]42号文件《关于“拟调整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收费”的情况报告》的批复意见,年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费用要项 一级资质企业 二级资质企业 三级资质企业 备注
年审费 2900元(含终评费) 1200元 960元 办理年审委托时交纳
证书费 换副本证书:30元/件
新增副本证书50元/件 年审通过换发证书时交纳
信息发布费 300元/年 年审通过换发证书时交纳
三、 年审操作程序
1.自北安协发布年审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企业的资质年审委托。企业应在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两个月实施年审。年审进度:二级、三级资质年审是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资质年审是4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
2.获证企业在网上向北安协提交年审委托书(格式01)及其附表,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启动年审程序。
年审向企业收费的项目有年审费、信息发布费和证书费。在办理年审委托手续时,企业交纳年审费。
3.年审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资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审定、审核、批准,以及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资质年审使用的记录表格与资质评定使用的一样。(参见CX 04-B )
4.资质评定机构委托一名评审员负责资料审查,现场调查,记录发现。
5.2007年被北安协评为诚信优秀企业及三级资质的企业在年审程序中减少评审员到现场调查一项,其他程序不变。
6.年审着重评审企业两年来的变化对已获资质的影响,要检查企业两年来工程业绩是否满足资质评定标准要求,还要检查资质证书的使用合规情况。资质评审员作年审记录,网上编写年审报告。
比对《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的要求,资质评审员做出年审结论。
7.资质评定机构组织一名技术专家审查年审报告,确认资质评审员所作年审结论的准确性,网上签署专家审定意见。
8.资质评定机构负责人网上审核年审评定报告,报批北安协。
9.北安协负责人网上审批年审结论,签署年审评定报告。
①批准二级、三级年审结论,正本证书加施年审标识,换发副本证书。
②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10.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资质评定部组织技术专家审定一级资质年审初评过程的有效性,确认年审初评结论,经过七个工作日公示后,网上提出年审终评意见。
11.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网上批准年审终评报告,资质评定部告知北安协:正本资质证书施加年审标识,换发副本证书。
正本资质证书上设有三处年审记录栏,记录栏自左向右逐次加施年审标识。
年审标识施满年审记录栏后需换正本证书。
12. 北安协通知企业办理证书事宜。
在办理正本资质证书施加标识和换发副本证书时,企业交纳信息发布费和证书费。
13. 没有通过年审的企业,给予年审不合格通知,同时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证书处理。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个体营业执照年审收费标准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验照是不允许收费的。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证书年审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