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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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 *** 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 *** 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Ů
青海省海东市残疾人创业养殖业合作社怎么办理
去部门办理。
办养殖证的养殖企业或个人需先填写申请表,提供与养殖规模适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方案、承包合同或者用地证明等。经当地乡村同意后,报县农业局汇同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再进行办理。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检疫资质,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检疫资质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检疫资质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检疫资质的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检疫资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治监控体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并将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企业及维修厂、停车场等集中停放地机动车尾气污染及船舶废气排放的防治。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料及氮氧化物还原剂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氮氧化物还原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做好油品回收装置的安装维护工作,开展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销售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清扫车、喷雾车及洒水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八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非机动车辆运行路段设置,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连续、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设施,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用于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 *** 采购等方式,推广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市人民 *** 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 *** 采购名录。 *** 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