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5)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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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4月24日市 *** 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15年4月28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45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公安局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市教育局3教师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4因公牺牲审批 市财政局5会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6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 市商务局7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及备案 8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主席令第74号)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3〕44号)县(区)人民 *** 财政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3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22条县(区)人民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三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8、20条三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三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交通局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县(区)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限额内 *** 投资项目核准1、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总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使用省级资金,总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且省级资金比例低于50%的项目;各市、州使用本级资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 *** 投资项目审批2、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3、使用 *** 性资金投资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317号)2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12条2、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不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3限额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不使用国家和省级 *** 投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非跨市(州)行政区划的农村公路、资源开发性公路建设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企业投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3、企业投资农村公路独立桥梁中属于小桥(8米≦多孔跨径总长≦30米或5米≦单孔﹤20米)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4、企业投资非跨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公路、资源开发性公路建设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市公安局4外国人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条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5外国人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6外国人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6条7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第32条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项目许可证8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第32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0外国医疗团体来华(本辖区)短期行医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第2项2、外国医疗团体来华(本辖区)短期行医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5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9、31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1、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许可(限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1、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许可2、锅炉作业人员许可(限一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3、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许可(限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4、气瓶作业人员许可5、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许可(限压力管道巡检维护)2、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许可6、电梯作业人员许可(限电梯司机)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许可(限塔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8、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许可(限大型游乐设施操作、水上游乐设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4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报拆除行政许可15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35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6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3、4、14、17、18、20条企业法人和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7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5条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西宁管理处18设置和使用电视台(县级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11条设置和使用电视台(县级台)、广播台(县级台)审批19设置和使用广播台(县级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13条市气象局2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2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1号)第33条(三)修改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修改依据修改后项目名称备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2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清理意见备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3、4、5条 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市公安局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3、16条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注、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16条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条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变更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3、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2、23条 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市交通局6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24、25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行业资质认定改革了加强林业管理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行业资质认定改革,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行业资质认定改革,充分发挥森林资源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行业资质认定改革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行业资质认定改革;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SM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SM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