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1998-07-21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6楼1606室。
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0710425986T,企业法人杨延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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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加盟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加盟企业;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信息咨询服务;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壹级(此项凭资质证经营);计算机及耗材、办公设备、有线电视器材、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零售维修;废旧家电回收;手机、手机配件、礼品销售;计算机硬件维修(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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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如何纳税
承包经营如何纳税
一般是由企业纳税,承包人员不用纳税
税务机关的处理有相关的依据:
1、个人承包是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纳税的主体还是企业。
2、个人所有收入没有上交企业,也没有建立相关的账簿。
因此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倒推营业收入并据此补交营业税款及附加税款。
同时还要按测算来核定承包人交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车辆承包经营应当如何纳税
曾恩德文章摘要: 十堰市亨运集团总公司是一家从事客运、货物托运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对本公司的客运车辆实行承包经营方式.公司按月从应支付的代售票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与承包人进行结算。谁应当是交通运输业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该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对承包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应当计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交通运输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文章关键词:承包经营方式纳税义务人客运车辆应当集团总公司交通运输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相关文章: [1] 林业行业非营利组织产学研模式的探讨 《学会》 2009年05期[2] 试谈社会转型期企业的价值取向多元化与主流价值的确立 《企业与文化》 2009年03期[3] 森工企业制造费用及管理费分配方法初探 《绿色财会》 2009年06期[4] 基于流程状态聚类的林业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模型研究 《林业经济问题》 2009年02期[5] 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区域人造板产业竞争力评价 《林业经济问题》 2009年02期[6] 福建省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业经营组织形式探讨 《林业经济问题》 2009年02期[7] 西宁市纳家山林场简介 《青海农林科技》 2009年02期[8]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9年06期[9] 网络信息时代的高校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探析 《会计之友》 2009年20期[10]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国有林场经营过程研究 《中南林业调查规划》 2009年01期
如何完善企业承包经营
应将承包商纳入公司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管理部门、业主单位以及承包商的HSE职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形成管理部门、业主单位、承包商“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层层落实对承包商的HSE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 建立完善的承包商准入机制,严把准入关。细化完善承包商资质审查标准,将承包商是否具备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是否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技术人员、施工设备设施、是否建立了HSE管理体系、近两年来是否有良好的HSE业绩等作为承包商准入的基本条件,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审查,从源头上保证承包商能自觉遵守公司的HSE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地自我管理。 加强对承包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承包商的员工如果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的安全风险。所以必须抓好入厂HSE教育,使进入公司的所有承包商的员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施工作业常见危害因素、施工作业应遵守的HSE规定等,掌握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要求,学会应急处置、现场急救与互救等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安全受控、质量受控。
1) 加强作业前的预防,推行现场作业“七想七不干”方法,促使承包商员工了解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风险、作业规定、施工方案,佩戴好防护用品,落实好安全措施,在确认自身具备相应技能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作业。
2) 加强作业过程的监管。一方面定期对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机具完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加强对承包商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明确承包商应做到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使施工作业真正实现安全受控、质量受控。
3) 加强高危作业的监管。对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高危作业,应升级管理程序,提高标准要求,为现场作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严格考核评价,促进承包商自主管理。
1) 定期召开承包商会议,通报承包商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现场施工作业管理情况,督促承包商加强自主管理。
2) 完善承包商考评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队伍资质、HS业绩、人员素质、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优胜劣汰。
异地承包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对外从事承包经营支付的服务费,应开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业发票,而不应开具总机构所在地的发票。
承包经营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开具应税服务业“营改增”专用发票。
承包承租经营如何确定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 *** 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 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 *** 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和村委会协商就可以了/
如何解除客运承包经营合同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需要纳税吗?
如果是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不需要交税的.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仍用于农业生产的,只是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契税;如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客运车辆承包经营,车辆承包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加盟企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加盟企业,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SM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SM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Ɲ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