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县(区)人民 *** 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 *** 指定的机构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 农业、林业、畜牧、土地、交通、建设、环保、地矿等部门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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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严重的县(区)、乡(镇)人民 *** 应建立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目标责任制,作好防治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私营业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其使用权和受益权受法律保护,允许继承、转让。
在签订的治理开发合同、协议中应当列入防治水土流失的内容。第八条 经过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流域,由县级以上人民 ***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成果的管护,落实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天然植被和其它治理成果。在生产建设施工中确需占用、拆除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垦区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所在县(区)、乡(镇)人民 *** 制定退耕计划,限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域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25度以上陡坡地;
(二)河流两岸行洪区、堤坝坡面;
(三)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水流集中地带;
(四)林地、灌区、干渠坡面、排水渠、闸涵附近;
(五)山崩、滑坡、塌方危险地段及易产生泥石流地区;
(六)铁路、公路的路基边坡及道路绿化地带;
(七)其他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地区。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乡镇集体组织或个体采矿、建厂,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批准手续。第十二条 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它活动中排弃的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堆放。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河流、水库、涝池、沟渠、公路两旁。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土存放地的裸露地面,必须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或植被。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本市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本市开办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从事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水土保持资质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推进 *** 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 ***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 *** 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 ***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 *** 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 *** 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 ***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水土保持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6人以上,
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 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 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 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 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 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内容参考来源:水土保持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