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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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湟中县林业局对土地有管理权吗
没有。
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 *** 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湟中区,隶属青海省西宁市,位于青海省东部,区境西面与西宁市湟源县接壤,南、北、东面分别与城中区、城北区、城西区和城东区相邻,地理坐标为北纬36°13′32″~37°03′19″东经101°09′32″~101°54′50″, 总面积2444平方公里。截至2018年,湟中区辖1个街道、10个镇、5个乡;另辖1个乡级单位:甘河工业园。湟中区是青海人口大区。有回、藏、土、蒙等13个少数民族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湟中区常住人口为395043人。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办理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再次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 -次( -般在四-六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局是否有资质,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局是否有资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局是否有资质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局是否有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局是否有资质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