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合并后叫什么名字
农牧局。
农牧局是国家农业局与国家畜牧局改制而成的机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是中国地级市、县级市、县一级分管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 *** 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农业部门,监督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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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三牧”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旗市区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林业局是属于农业部管理的吗?
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的国务院直属机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与农业部是平级关系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不存在农业部管理林业局的说法的。
林业和农业合并了吗
是的,国家林业局并入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并入农业部 农业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推进。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国家大力推进各个乡镇农村发展现代化农业,利用科技手段、农业机械实现新型智慧型农业机制的建设。国家开发银行与农业部合作,将开发性金融融资投放现代农业,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资质合并到农业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农林局是什么单位?为什么我们这是农业局和林业局,并没有听说过农林局,他们三个是什么关系?
农林局:是指农业局和林业局的合并单位,属于 *** 机构。
关系:三个局在各个地方均属于 *** 的组成部门,是平级的部门。
在一些地方林业所占区域较小,比重小,并又要有部门对口林业部门,就指把林业事务合并到农业局,名称改为农林局,实际上是负责农业和林业的局级机构。
扩展资料:
农林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或参与拟订全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业产业化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保险、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涉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3、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指导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4、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5、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机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的落实与监督。负责农机系统供销、维修行业、服务市场和服务规范的宏观管理。负责农机化发展预测及统计。
6、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种植业)等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通市农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