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管理是指对植树造林、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运输过程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工作。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土地、工商、建设、环保、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工作。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四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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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植树造林要选育良种壮苗,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切实加强幼林管护。需封山育林的,由各区(市)县人民 *** 组织实施。第五条 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承包造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七条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禁止毁林开垦、采土、采石、采沙及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第八条 禁止对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经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实行市长、区(市)县长、乡(镇)长负责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林木,森林防火由经营者负责。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区(市)县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 *** 期内,森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当地人民 *** 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并及时向上级 *** 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的物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以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合理混交等营林预防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公路、铁路行道树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病虫害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发生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除治,防止扩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全市林业长远发展规划。
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发展规划等项工作。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林地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用地可建房屋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 *** 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 *** 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下(含乡(镇)级,下同)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乡(镇)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为:总占地面积3%作为自建房和办公用房。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 *** 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
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 *** 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征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开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通过国家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乙丙丁的承包范围分别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总投资,还是占地面积,还是其他的什么呢?
根据2012年国家林业局颁发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调查资质的承建范围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调查资质的承建范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没有时间限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调查资质的承建范围,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即可申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能接多少项目?
1.目前全国有五千多家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承接全国百分之70的林业调查等项目,如果还不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在将来的5年之内将会完全饱和,那时候蛋糕也就只剩渣了,这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2.是我一个很好的客户对我讲的一句话所带出的一个问题,当时对我说:
方工,现在我们已经拿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了,现在我们本市就有8家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整体我们市就已经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项目已经分完,新进的基本是很难分到蛋糕,想要在另外一个没有饱和的地方再申请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这样可以发展更多的业务,这样的方式确实是可行的,因为当一个房间的蛋糕没人的时候就很大一个,但是慢慢的有人进来就会吃掉一点,越来越多人就会把蛋糕吃完,每天都只有一个单位, 那后面的人也就进不来吃蛋糕了,因为在里面的人已经是不愿意出去了,新进来的也进不来了,所以说现在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重要性。
3.接下来我们来看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标准:
一,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这个就是中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丙级资质标准,办理这个资质对于没有经验的企业来说的话难度是挺高的。建议要办理最好就是找个有经验的人来处理这个事情。
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范围包括了哪些?
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一年一次的资质。范围也包括了营造林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