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知识」20个招标投标过程常见问题
01
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第一名为无效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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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投标人依据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02
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于何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04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05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0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答: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
07
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8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09
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答:分包:是指从事 工程总承包 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 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 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答: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2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哪些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答: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4
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多长?
答: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
17
投诉是否需缴费?
答: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18
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19
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
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
(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20
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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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不可不知关于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14个小常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无论是哪个级别的招标代理在办理资质的时候都会遇到各种问题,针对这种疑惑,曼德企服就为给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你们总结关于招标代理的相关常识。
1、招标代理的职责是什么吗?
答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招标代理一般主要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宜。
一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2、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需要哪些人员及条件才可以办理?
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需要多长时间?
答:1、报住建部资质的初审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建设部。
2、住建厅审批资质办理期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概算怎么算?
答:招标代理服务费除了按照中标价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外,还可以按照预算百分比或直接约定金额计算代理费,但均应在合同中约定。
5、什么叫招标代理费?
答:招标代理费就是招标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代理招标工作,业主支付报酬的费用。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公开招标是否必须委托招投标咨询公司?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7、招标机构是指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
答: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8、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9、招标公司和招标代理公司,区别是什么?
答:招标公司可能是招标代理公司,也可能是建设单位,是招标人,而招标代理公司只能是代理招标工作的公司。如果不是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他们自己要建设项目,他们不可能是建设单位和招标人。
10、发现招标代理公司对投标人有明显倾向,是否可以更换招标代理公司?
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署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如果双方就撤销合同已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如能掌握招标代理机构不合规的做法证据或依据,招标代理机构通常不会就撤销合同进行纠缠,否则招标人可以向招标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11、工程招标代理是否需要招标?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是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比如说有的地方规定财政支付项目,超过一定限额就要招标,所以招标代理费用超过了人家的限额,也是要招标的。再说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嫌,避免招标单位的人违法乱纪。
12、本地项目可以委托异地招标代理公司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理论上,只要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资格资质,均可以委托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但是,当地行政监督部门有具体规定的,需要从其规定。
13、资信证明开给招标代理公司还是招标人?
答:开给招标公司,也就是甲方。
14、招标代理上岗证和招标师一样吗?
答:1、不一样。
2、招标师是全国统考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未来实行注册管理的必然。而招标代理上岗证是指招标代理,而不是一般的招标师,是各个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招标协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力度上要比招标师弱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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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招标单位可以随便降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吗
1、问题中“随便”两个字本身已经说明提问者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的态度。招标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变更招标文件的权力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也有将变更告知潜在投标人的义务。法定招标项目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只要招标文件(含资质要求)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就允许。不合法的变更就不允许。而且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含变更)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质疑。
2、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最规范的采购方式,程序要求比较严格。所以招标投标活动、尤其是法定招标项目,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
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有哪些要求
很多企业在进行建筑投标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那就是企业资质问题。面对企业资质不足时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很多企业会选择资质转让。那么在成都市代办建筑工程资质转让有哪些要求呢?建筑行业资质种类繁多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等。每种资质的审批流程都不同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小编在这里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常见的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审批流程。
第一步,领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领取到营业执照四川省成都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
第二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考取所需证件: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审核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第五步,上报: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七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领证: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林业工程师,能否将资质借给公司参与招投标?是否违法或者违纪?具体法律规范什么?
自己不参与到该项目,但借给了自己公司招投标吗?不是 *** 到别的公司吧,那一般问题不大。不过严格说起来的话,这个算是违法行为。具体的条款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