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工业产品标准是什么?
对森林工业产品性能、规格、等级及其检验方法等所作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的技术规定。是指导产品生产、衡量产品质量和进行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制定标准,并贯彻执行。产品标准具有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法令性。①政策性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标准是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国家专业机构来组织、计划、制定和推行;②技术性:技术标准是标准的核心,而技术标准含有新技术、新科学和新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结晶;③经济性:产品生产和经营都要与经济效果相联系,通过标准的贯彻获得一定的经济效果;④法令性:标准作为一种技术法规肯定下来,具有法律效力。标准不得随意改动,必须严格执行。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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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林业标准化工作始于1952年,在统一全国木材计量和检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了《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木材材积表》3项标准,在全国试行。1953年修订,1954年正式发布实施。从而结束了中国过去长期流行的“龙泉码价”、“滩规”、“板英尺”、“日本才”等计量检尺办法。1956年颁发了《胶合板》标准。1958年,根据中国森林资源的变化和木材供求量的增长情况,参照苏联50年代的木材标准,进行中国木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颁布了国家标准《GB 142—58直接使用原木》、《GB 143—58加工用原木》、《GB 144—58原木检验规则》。1959年,制定颁布了国家标准《GB 153—59板方材》、《GB 154—59枕木》、《GB 155—59木材缺陷》。1962年颁布了林业部标准《LY 110—62硬质纤维板》。1963年,林业部先后颁布了栲胶、松香等5项林业部标准,到1965年木材标准已增加到24项,并对《胶合板》标准进行修订,颁布了国家标准《GB 738—65阔叶树材普通胶合板》、《GB 739—65阔叶树材普通胶合板检验方法》和林业部标准《LY 129—65松木普通胶合板》。1980年,制定颁布了 17项有关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国家标准GB 1927—80~GB 1943—80。1983年,林业部对木材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是以树种、尺寸、用途为标准结构,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指标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新木材标准于1984年12月发布,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1983年以前由林业部、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木材标准除保留17项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国家标准外全部废止。林业部根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于1982年11月成立了林业部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3年9月成立了林业部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4年7月成立了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后,根据国家标准局关于统一组建专业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精神,1985年成立了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和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确定了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为林产化学工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软木(ISO/TC 87)和紫胶(ISO/TC 50)两个技术委员会建立了联系,并翻译出版了这两个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全部国际标准。1986年发布了有关木材、人造板等方面几项专业标准。1987年废止了塑料贴面板、松香、紫胶方面6项林业部标准,新增加木材加工、人造板、林产化工方面国家标准38项,专业标准23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部颁标准、专业标准合并称为行业标准,并增加地方标准。到1991年底,已制定林业国家标准330项,行业标准282项。
分类和分级
森林工业产品标准按产品加工方法的性质和加工程度可分为木材标准(包括原条、原木、锯材和枕木等)、人造板标准(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塑料贴面板等)、林产化工标准(包括松香、松节油、栲胶、紫胶、糠醛、合成樟脑、活性炭等)3类。每类标准按照颁布单位和适用范围不同,又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
国家标准
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简称“国标”,代号“GB”,它是“guojia biaozhun”(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两个词中的第一个字母。如GB 142—84,142是批准号次;84是1984年审批颁布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或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具有法令效用。
行业标准
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和国家标准具有同样的法令效用。林业(含森林工业)行业标准简称“林业”,代号是“LY”,它是“linye”(林业的汉语拼音)两个词中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LY 218—80塑料贴面板,表示林业部1980年审批颁布的218号标准,标准名称为“塑料贴面板”。
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代号规定以“Q”(企业拼音字母)为分子、分母按下列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局规定;地方企业由地方标准主管部门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企业标准应在“Q”前加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汉字,编号与国家标准相同。
制定方法
要求结合自然条件、资源情况、经济水平,以及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目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划,形成标准化系统。编写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标准内容的表达要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和有逻辑性;标准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和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他技术内容要正确无误;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法令、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与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他有关的标准也应一致。
森林工业产品标准的内容
①概述部分,规定产品标准名称、代号、引言(适用范围)。②技术要求部分,规定产品的质量特征,基本使用性能,反映产品的使用价值。如产品的品种、规格、外观、精度、物理性质、化学性能及其他质量指标。③在验收规则与试验分析方法上,规定采取试样外部检查,所用仪器设备,进行试验(或分析)的方法、规则、计算公式及试验时允许偏差和数值修正等。④在包装、标志、运输、保管上,规定产品包装和标志的规则,包括包装方法、容器尺寸、形状和材料、烙印、标志、标签的位置与内容,以及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要求,预防损坏措施等。上述②、③、④项内容,习惯上称为“技术条件”,这是产品标准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中国木材标准中通常包括的内容有:标准代号;标准名称;用途;树种;尺寸和公差;材质;检验规则。除此之外,有的材种还要求适用的木材等级。项目可随材种的特点和内容而增减。
木材标准中树种的确定
决定于材种的用途,该树种的木材技术性质、分布程度、森林蓄积量和质量,地理位置,开采条件和利用率。如电杆和桩木,不但要求有较长的长度,而且要求弯曲度小、耐久性好和易于进行防腐处理等。这样的要求,一般的阔叶树材较难达到,根据针叶树材的技术性质、分布情况、蓄积量等特点,确定树种有落叶松、红松、云杉、冷杉、铁杉、杉木、马尾松、云南松。除以上树种外,还可根据各地情况另行协商决定。
材种尺寸的确定
决定于材种的用途、经济、效果以及商品化管理、森林资源情况等。如锯材原木的最小直径决定于经济因子,保证一定的出材率,提高产值,节省劳力;而最大直径则决定于技术因子,主要是锯机的大小和设备能力。
材质要求的确定
取决于加工程度、用途等因子。材种加工程度愈原始,对材质要求愈粗放;加工程度愈细致,则要求愈严格。材种用途是规定材质标准的主要依据。当木材本身所具有的质量和所需要质量相符合时,效益最大,损失最小。比如,根据坑木的使用条件,规定材质不许有内部腐朽、外部腐朽、漏节和虫害。此外,除对弯曲有一定限制外,其他缺陷则不加限制。
检验规则的确定
依据科学试验的成果,结合生产实际而作出的。在原木检验规则中对于直径的检量方法的确定,是根据试验结果。材积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大量原木的实测,找出一个经验公式,根据这个公式和对原木直径及长度的规定,编制出原木材积表。检尺工具、材质的检验等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新技术的不断采用,木材尺寸和材质的检验也会随着先进检尺工具的采用而更加准确和更具有科学性。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编制待遇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编制待遇挺好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的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有五险一金以及劳动薪资补贴。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10号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始建于1959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占地2.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分级标准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是省林业厅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四川省第四届职业道德先进单位,成都市120急救网成员单位,先后被成都市卫生局评为“文明医院”、四川省第四届职业道德先进单位、“三.八”红旗先进集体、抗震救灾先进集体。
成都对乱倒渣土的处罚条例有哪些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82号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 年12月26日市 *** 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2014年1月10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监管: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
(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核发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 *** 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放证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应当提交消纳地城管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
第五条 (排放告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
第六条 (“两员”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管理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运输企业的车辆,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及车辆冲洗除尘等事项。
运输企业应当配置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保持号牌清晰、证照齐全有效、车身符合技术标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等事项,严禁将泥土带出工地。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和运输企业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七条 (委托执法)
按照 “分级审批、分类审查、授权监管、委托处罚”的原则,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可以将下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行使: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它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城管部门负责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五)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园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六)其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运输企业管理)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和企业名录备案管理制度。符合《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有运输车辆二十辆(含二十辆)以上的运输企业,可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纳入《名录》进行管理。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市)县城管部门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定期对《名录》内的运输企业实施信用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从《名录》中删除。
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由市城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九条 (运输管理)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名录》内选择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
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实行持证运输,一车一证。运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征求消纳地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消纳场规划)
按照 “全域成都、合理布局、资源利用、环保安全”的原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环保、国土、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市人民 *** 批准,由区(市)县人民 ***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消纳场建设)
区(市)县人民 *** 应当按照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需求,建设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营纳入 *** 特许经营权管理。
区(市)县人民 *** 可以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具体管理细则 。
第十二条 (处置收费)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三条 (资源化利用)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建设。
区(市)县人民 *** 应当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企业处置用地;安排适当的财政资金投入,倡导优先使用合格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努力提高建筑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 (执法监管)
下列违法行为,可以由相关部门委托施工现场或违法行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依法实施处罚: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施封闭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未对驶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未保持整洁的,依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核定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初次违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零星施工和市政维修活动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区域实行有效隔离,造成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的;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置完建筑垃圾的;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活动中,排放建筑垃圾未实行袋装化收集的;未按规定委托他人统一处置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初次违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企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对初次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十万元罚款。
(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名录》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初次违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企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要求实行密闭运输的;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污染极其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十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核定消纳场地,沿途倾倒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对初次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三)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做出撤销许可证件或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等决定的,仍由《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交通执法监管)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由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其他执法监管)
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反国土、房管、环保、林业园林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伪造《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证件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监管)
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计入行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扣减信用分、责令停工整改、暂停工程投标资格、提请资质降级等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平台)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国土、规划、房管、林业园林、公安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搭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各区(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综合利用场地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消纳和综合利用场地点位等信息,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哪里收购柳杉?
关于成都地区柳杉的回收渠道,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
1. 在成都市环保部门或林业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如果您是从事柳杉种植或采伐方面的工作,可以向当地环保和林业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标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2. 通过网络搜索相关信息:您可以在搜索引擎中搜索“成都柳杉收购”等关键词,了解当地的柳杉收购情况。
3. 联系当地的木材加工企业:成都市有不少的木材加工企业,如果您有大量的柳杉需要处理,可以联系当地的木材加工企业看是否能够收购。需要注意的是,木材加工企业对柳杉的质量要求较高,可能不会接收质量不佳的柳杉。
需要提醒的是,柳杉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如果您没有相关的采伐和销售许可证,是不能擅自采伐和销售的,否则将会导致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