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般需要甲、乙、丙级资质,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的基本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或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证明资料
3.办公室及工作场所的租赁协议的正本或扫描件;
4.害虫防治技术专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
5.其他资质申请表资料,咨询顾问会详细告知客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二、害虫防治是运用有利微生物或别的微生物来抑止或解决有害生物防治的一种预防方式。
(1)运用微生物菌种预防。普遍的有运用细菌、病菌、病原体和能代谢抗生物质燃料的抗生菌,如运用白僵菌预防马尾松毛虫(细菌),苏云金杆菌各种各样变异中药制剂预防多种多样林果业虫害(病菌),
病原体粗提液预防蜀柏毒蛾、松毛虫、泡桐大袋蛾等(病原体),5406预防绿化苗木青枯病(芽孢杆菌)微孢子虫预防舞毒蛾等的稚虫(腔肠动物),泰山1号预防天牛(纤毛虫)。
(2)运用寄生性克星预防。关键有寄生蜂和寄生蝇,普遍有赤眼蜂、寄生蝇预防松毛虫等多种多样虫害,肿腿蜂预防天牛,花角蚜小蜂预防松突圆蚧。
(3)运用觅食性克星预防。这类克星许多,关键为食虫、食鼠的哺乳动物和觅食性节肢动物两类。飞禽有山雀、灰喜雀、啄木鸟等觅食虫害的不一样虫态。啮齿动物克星如黄鼬、喜鹊、蛇等,节肢动物中
觅食性克星有飘虫、幽灵螳螂、小蚂蚁等虫类外,也有搜索引擎蜘蛛和螨类。运用生态体系中各种各样微生物中间相互依赖、互相牵制的生物学状况和一些生长习性,以预防伤害农牧业、仓储物流、房屋建筑和群体身心健康的微生物的对策。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伤害
山林很有可能遭受多种多样方法的伤害,如滥砍滥伐、火灾事故、雹子、风灾、霜降、旱灾、空气污染等.但比较严重的伤害可能是山林病害。每一年在我国遭到山林害虫伤害的林地类总面积超出上耕地红线,
1975年全国各地值保工作报告明确了“防患于未然,综合性预防”的战略方针,为在我国山林害虫防治工作中指明了方向。山林害虫综合性预防,便是灵活运用害虫和山林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联,
以防患于未然,以林业技术性为基本,发展趋势生态系统中不利害虫而有益于林水身心健康生长发育的要素,闲地因势地应用微生物、物理学、有机化学等对策,避免 空气污染,把害虫操纵不在泛滥的水准,以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树木速生树种丰收的目地。
一个正规的消杀四害公司需要哪些公司证书和个人证书
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上岗培训证书或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
3、消杀四害公司的资质:
①作业人员可以办理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
②公司可以加入中国虫害防制协会,成为会员后,可以申请办理行业资格证,根据公司成立年限,规模、业绩等申请A、B、C等级认证;
③.当然也可以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多方面展现公司实力;
④但主要的还是提高业务水平,给客户提供高品质虫害管理服务;
⑤办理营业执照后已经被国家认可,可以正常开展消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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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四川省自贡市林业虫害资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四川省自贡市林业虫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四川省自贡市林业虫害资质他森林植物的病害、虫害、鼠害(以下简称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 *** 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把森林病虫害防治纳入减灾计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
乡、镇人民 *** 负责组织本乡、镇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四川省自贡市林业虫害资质;实施以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合理混交等营林预防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第八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公路、铁路行道树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病虫害防治。第九条 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采伐、运输等环节采取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
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应当定期组织普查,按规定划分森林病虫害常灾区、偶灾区和无灾区,制定相应的监测、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点,负责森林病虫的动态监测;乡、镇人民 *** 或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应确定 *** 测报人员,负责本乡、镇或本单位森林病虫害的调查和监测。并按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调查和监测情况逐级上报。第十二条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本行政区内乡、镇和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测报数据,发布本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和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的繁育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造林。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害传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可以建设、配置下列设施、设备:
(一)测报、防治、检疫器械、设备和药剂储备仓库;
(二)测报实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三)交通、通讯设备;
(四)临时简易机场;
(五)林木种苗及木材薰蒸除害设备。第十六条 森林病虫害发生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指导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及时除治,防止扩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
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 *** 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 *** 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怎么种四川自贡葱黄?
葱黄是利用已长成的大葱植株,定植在保护设施中,在完全避光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温度条件,使植株依靠自身贮藏的营养,长成黄、白色的产品的栽培方式。此方式在四川荣县多见.葱黄是一种味美的食物,味鲜,适合较清淡小炒.尤其适合炒猪肝。

栽培技术
1. 葱黄母株的栽培
(1)播种与苗床管理。每亩大葱田播种量为200~250克,需苗床60~80平方米。播种期可分为秋播和春播2个时期。秋播时的气温一般在日均气温16℃时进行,出苗后要严格控制冬前幼苗长势,越冬葱苗一般控制在2~3片叶、茎粗0.4厘米以下为好,以防葱苗过大通过春化在翌年春季发生抽薹开花的情况;春播在土壤解冻后即可进行,越早越好,出苗后要加强肥水管理,促大苗、壮苗。
(2)大田定植。大葱定植一般在苗高25~30厘米、茎粗1厘米时进行,定植时间宜早不宜晚,越早定植越好。定植前要对葱苗进行分级,剔除弱苗、病苗、畸形苗。定植时按行距60厘米开沟,沟深15厘米,定植株距为3~4 厘米,定植后立即浇水缩短返苗期。

(3)田间管理。大葱田间管理时要前松后紧。因为大葱定植后的生长前期基本处于高温季节,葱苗生长缓慢,对水、肥的需求较小,这时应少追肥、少浇水,遇雨要及时排涝防止葱田积水。并适时中耕保墒、防治病虫害。当外界气温降至25℃左右时,大葱开始进入快速生长期,这时要及时追肥、浇水、培土。
追肥可结合浇水进行,每浇2~3次水迫一次肥,大葱生长前期每亩用尿素15千克和复合肥10千克混合撒施,后期在追肥时应适当加入硫酸钾(每亩用硫酸钾15千克)以提高产量和葱白品质,同时减少复合肥的使用量。每次培土高度以到葱叶分叉处、不埋住心叶为宜。收获前20天左右停止浇水施肥。

2. 葱黄母株的选择。由于葱黄在栽培时的母株越大,以后收获产品时其增重效果越不明显、产出比越低,因此在选择葱黄母株时一般选择那些在露地生长较差的植株或者直接用半成株,这样可以使葱黄栽培时的增重效果明显,提高产出比。另外,选择葱黄母株时要尽量剔除病残株。
3. 葱黄栽培时间和栽培地点的选择
(1)葱黄栽培的时间。葱黄栽培可选择在冬季11月至翌春3月进行,具体栽培时间可根据市场需要安排在上市前的25~30天进行。

(2)葱黄栽培地点。由于葱黄栽培比较容易,其价值又不如其它反季栽培的蔬菜高,所以栽培葱黄一般选择在塑料棚、温室或阳畦内其它蔬菜的边角地带和分苗的空闲时期进行。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在地窖内也可进行葱黄的栽培。
(3)栽培坑、栽培床的准备
①栽培坑。栽培葱黄前先在选择好的地点挖深0.4米、宽1.5米的栽培坑,也可根据保护没施内的情况和葱黄母株的数量确定栽培坑的长度和宽度,坑上要能用草苫等覆盖遮光。
②栽培床。保护地平畦栽培:在保护地的平畦上直接进行葱黄栽培时,要在平畦上面设小拱棚,用黑色塑料膜或革苫覆盖遮光。地窖栽培:有条件的地方如果直接在地窖内栽培葱黄,可在地面上先铺厚20厘米的沙土当栽培床,同时室内要注意保温和遮光。

4.葱黄母株定植。葱黄母株可选择收获后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的大葱成株,也可选择正在生长的健壮半成株,随时起苗随时定植。定植前要去除母株的干叶和黄叶,定植时采用沟栽或穴栽均可,栽后在母株根部埋土厚6厘米左右,四周用土围紧,在定植坑(床、平畦)上浇水,注意水分不能过大,浇水后立即用黑色翅料膜或遮阳网、草苫等进行覆盖遮光,然后对栽培设施内采取增温、保温措施。
5. 葱黄定植后的管理。
(1)温度。葱黄定植以后的环境温度通常保持在日均20℃左右即可(白天15~25℃,夜晚8~10℃),短期低温不会对葱黄的生长造成危害,但要注意避免连续低温对葱黄引起的危害,若连续低温时可设火炉等加热增温。
(2)水分。在葱黄的整个生长期都应该保持土壤湿润,定植时浇第1次水以后。第2次水可在葱黄基部发出新根、新叶开始生长时再浇水一次,以后的浇水量和浇水次数应根据天气情况、植株长势和土壤情况决定,如果温度过高或栽培坑(或栽培床)土壤较干时可浇水1次,浇水时最好用水温较高的地下水。要注意栽培坑(或栽培床)内的水分不能过大,水分过大易引起烂根和病害,连续阴雨天气不易浇水。

(3)通风。在葱黄的生长期间要注意通风和散湿,温度过高时要降低温度。栽培时不但要避免高温、高湿对葱黄引起的危害,还要避免因葱黄生长过快而引起产量和品质的降低。通风应在避光条件下进行。
(4)追肥。由于葱黄的生长期较短,且母株本身积累有一定的养分,所以葱黄的整个生长期一般不再需要追肥。
6.葱黄收获。葱黄收获没有固定标准,只要黄叶长出即可根据市场行情随时收获上市。收获后的葱黄要摘除老叶和烂叶,已经抽薹的要把薹掐掉,然后清洗干净,晾干理顺,进行分装或捆扎成500~1000克的小捆上市。由于葱黄质嫩叶脆,要尽量避免其管状叶受损伤和折断影响产量和美观。
病虫害防治。葱黄在生长期间通风较好的条件下较少发生病虫害,无需施用农药。

葱性温味辛,具有散寒健胃、祛痰、杀菌、利肺通阳、发汗解表、通乳止血、定痛疗伤的功效,可用于痢疾、腹痛、关节炎、便秘等症;葱独特的香辣味来源于挥发硫化物葱素,能刺激胃液和唾液分泌,增进食欲;葱中含有大量特殊微量元素硒,具有防止人体细胞老化的功能,所含的苹果酸、磷酸糖等可兴奋神经系统,刺激血液循环,促使发汗,增强消化液的分泌,增进食欲;葱中所含的多种矿物质及维生素可促进胎儿组织器官的发育和供给孕妇大量的热能,有利于母体和胎儿的健康;葱蒜辣素可杀菌抑菌,抑制亚硝酸盐的生成,从而有一定的防癌作用。
谁知道《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荣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人居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设施、包文明。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 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四条 道路铺装率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第五条 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 地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各类杆(管)线,已架空和建有的各类杆(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第八条 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和城市道路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其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三章 建(构)筑物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的特色风貌。各类临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闭式防护栏,不的做悬挑阳台。
第十条 主街达到、景区景点临时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第十一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 临街屋顶、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违规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第十五条 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电话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信息港亭、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第十七条 沿街无残破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名胜古迹)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应与景区景观规划协调。
第四章 园林绿地管理
第十九条 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池完好、整齐,树窝内无杂物。行道树无缺株、死树,无病虫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临街绿带、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无裸露泥土,无枯枝、死树、杂草。
第二十一条 公园、街心花园、主要街道景点、文化和购物广场的绿化,应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季常绿,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二十三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二十四条 河流两岸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水域护坡、堡坎等的绿化带及环保林无暴露垃圾。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栓挂、晾晒物品,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无擅自砍伐、损坏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绿地。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车站、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信息港亭、集贸市场、体育场、商场(店)、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游乐园、居民小区应按照“门前五包”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对卫生区域范围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容貌整洁。
第二十九条 城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 随地吐痰、便溺;
2、 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带(盒)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3、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4、 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5、 坐商不归店、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吊挂各类物品,违章搭建亭(棚)。
6、 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倒落、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城区环境卫生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或暴市现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无油烟扰民。
第三十二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或抛洒各类废弃物。人力客运三轮车应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封运输。
第三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五条 垃圾收集逐步实行袋装化,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导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 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限养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六章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不得擅自设置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信息港亭、电话亭、橱窗、张贴栏、指示牌、指路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审视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几十整修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商店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一致,店招的规格、风格、色调、体量与主体建筑物像协调,实行一店一招,无重复设置。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名称、牌匾及各类广告、标牌、告示的字体大小符合规范,位子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需用外文标示的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第七章 夜景灯饰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彩灯规划设置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
第四十六条 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注重节能和环保,力求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特色,并保持灯饰、灯组和灯景的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第四十七条 设置的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无眩光影响居民生活,避免光污染,不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县 *** 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的亮灯时间应服从县上的统一安排。
第八章 施工工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主干道应设置不低于2米高度的围墙,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或围挡材料应采用砖砌或定型板材,实行封闭式施工。围墙主要进出口和围墙上端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做美化装饰。围墙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铁大门,施工现场显目处应有六牌一图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门前五包”责任书。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五十条 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做到整洁美观。
第五十一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10米应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五十三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第五十四条 新、该改、扩建、拆除或装饰、装修等工程缠身的饿渣土、废弃物应几十清除。待建工地内无乱搭乱建物,无积存垃圾。竣工投入使用前,应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章 城市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城区段河道、各类支流河道水域及岸坡的卫生按责任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保洁工作。
第五十六条 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条 水域及滩涂不得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粪便。
第五十八条 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禽家畜等养殖场。
第五十九条 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及防洪设施无损毁。
第十章 临街商场(店)管理
第六十条 住宅楼无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第六十一条 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配备垃圾密闭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六十二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应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职责,无超越门面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乱倒、乱挂、乱吐、乱张贴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内容健康,造型美观。
第六十四条 夜市、便民摊(亭)、修理摊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业主应随时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到规定地点防止,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第五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六、七条之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条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察,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几十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对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几十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经济抢修埋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依照《条例》对违法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依照《条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依照《条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视其情节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四川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二、五十四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依照《条例》给与警告,对违法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依照《条例》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依照《条例》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建制镇镇容镇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第1、2、3、4、6款所列行为,可委托街道、社区进行监督及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或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罚款。
第八十五条 对该办法中未列入且对城市市容市貌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未列入罚则的有关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相关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