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具有丙级,证书有效期。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1、须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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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林业案件勘验,鉴定技术服务,需要什么资质
必有《木材与家具检验员资格证》和《现场勘察资格证》。
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 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二、滥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2款
2、 重大案件 : 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
3、特大案件 : 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一般案件: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2、重大案件: 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
3、 特大案件 :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1、 一般案件: 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2、重大案件: 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
3、 特大案件 :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林业司法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摘 要:随着四川省成都市林业损失鉴定资质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四川省成都市林业损失鉴定资质,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四川省成都市林业损失鉴定资质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人民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作为独立鉴定组织,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