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推荐自贡有什么好玩的地方,适合年轻人去
好玩的地方有: 1、自贡灯会 自贡灯会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中国民间艺术游”、“中国百姓生活游”和向海外推出的大型民俗文化活动自贡灯会吸引了近1.5亿中外游客,被誉为“高品味的艺术”、“流动的文化旅游资源”、“民族传统文化的骄傲”、 第十五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 “天下第一灯”。 自贡以独特的灯会闻名于世。各种质地、色彩、大小不同的纸,绢、绸,都是自贡的灯材,还有玻璃、药瓶、瓷器、蚕茧、竹编、扎染布料等独具地方风情和行业特色的制灯原料。自贡灯会尤以品种众多、灯景交融取胜。千姿百态的龙灯、走马灯、座灯、系列灯、工艺灯、动物灯、人物灯、花鸟灯……五花八门,璀璨夺目。每逢灯会,园林山水中万灯齐展,灯中有景,景中有灯,灯景交织,形、色、光、声、动有机融合,层次迷离,气势磅礴。 灯会成就:1、在国内,自贡灯会先后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重庆、 *** 、乌鲁木齐、银川、贵阳、成都、长春、哈尔滨、沈阳等全国各省会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等200多个大中城市和地区展出。 2、在国际上,自贡灯会首赴新加坡以来,自贡灯会先后赴新加坡、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和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展出50余次。以灯为媒,自贡彩灯产业开始连接亚洲、欧洲、澳洲、北美洲市场。如今,自贡灯会在国际灯会展出市场的占有率已达90%以上。有近4000人次走出国门参加展出,在国外引起了较大反响。尤其是新加坡总统、韩国总统、加拿大总理、泰国王储妃等国际政要都对自贡灯会给予了高度评价,把自贡灯会誉为“天下第一灯”。全球有近1.5 亿大众观赏过自贡灯会。在韩国,几乎每年都有自贡灯会的身影,极大地促进了中韩文化交流。 2、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 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位于四川省自贡市东北郊约11公里的大山铺镇旁,是一个盛产一亿六千万年前的中侏罗世恐龙及其它脊椎动物化石的遗址,是我国最重要的恐龙化石埋藏地,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埋藏地之一。该遗址最早于1972年发现,1977 年首次发掘,获得一具较完整的蜥脚类恐龙骨架,1979 年因基建施工化石被大量暴露。1979~1984 年间先后组织三次大规模的清理和发掘,在约2800平方米范围内获得恐龙及其它脊椎动物200多个个体的上万件化石骨骼标本,从中已研究定名了恐龙鱼类、两栖类、龟鳖类、鳄类、翼龙类、似哺乳爬行类等18个属21 个种。估计整个化石群集中埋藏范围约17000平方米,化石骨骼10 万块以上, 被誉为"恐龙公墓"。八十年代中期,在该遗址上修建有我国第一座大型的恐龙遗址博物馆——自贡恐龙博物馆。 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具有化石藏量巨大、门类齐全、埋藏集中、保存完整等特点。作为一处罕见的自然历史遗产,它所产出的化石不仅具有重要的科普教育和旅游观光价值,而且填补了恐龙演化史上侏罗纪早-中期恐龙化石材料缺乏的空白,对研究恐龙及其相关古动物的系统演化、生理特征、生活环境等具有十分重大的科学价值。 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位于内(江)乐(山)公路旁,分别与成渝高速公路和成渝铁路连通的内(江)宜(宾)高速公路和内(江)昆(明)铁路也经过此地,并分别设有出口和火车站。该地距成都202公里,距重庆204公里,交通便利。 3、自贡恐龙博物馆 自贡市东北郊大山铺恐龙化石发掘现场,距自贡市区11公里。是我国继半坡遗址和秦始皇兵马俑坑之后,又一大型现场博物馆。博物馆第一期工程占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分馆舍、绿化地带和附属建筑3部分。主体馆舍内设有化石埋藏馆、中央大厅、化石装架陈列馆、报告厅和恐龙生态环境厅。恐龙埋藏遗址有1900平方米,可见到多种恐龙的骨骼错落交织,分布在近水平状延伸的砂岩层中,是巨大恐龙墓地的缩影。在装架馆内,有近10米高的“天府峨眉龙”和多具恐龙的复原骨架组合,以及古脊椎动物化石标本。馆舍外形用天然砂岩石块堆垒而成,使整个建筑与恐龙发掘现场相协调,立意新颖,造型独特,引人入胜。大山铺发掘的各种恐龙及伴生物化石数以百计,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恐龙动物群”。其中包括了3个纲、11个目、15个科的属种,既有陆生、水生、两栖类,又有空中飞行的古脊椎动物;有长达20米的草食长颈椎蜥脚龙、凶猛的肉食恐龙和数量多而完整的短颈椎蜥脚龙,也有仅14米长的鸟脚龙。最珍贵的是目前世界上发掘最早的中侏罗纪剑龙和首次发现的翼龙,填补了恐龙演化史上的一段空白。自贡恐龙博物馆被评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 自贡博物馆在世界上与美国国立恐龙公园、加拿大恐龙公园齐名,合称为世界三大恐龙博物馆。自贡恐龙博物馆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山铺。 恐龙博物馆一楼展厅--恐龙遗址 四川自贡是我国重要的恐龙化石产地。这一带侏罗纪(1.35亿年-2.1亿年前)的陆相地层相当发育,恐龙化石就埋藏在侏罗纪早、中期陆地层中,而此期的恐龙化石正是世界恐龙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所以自贡的恐龙化石为世界研究恐龙的演化,提供了丰富的关键性的原始资料。 据地质考察,侏罗纪时期,自贡这一带是开阔的滨湖地带,气候炎热,水草丰茂,大树参天,是恐龙理想的生活场所,而大山铺又是风平浪静的砂质浅滩,在此死亡的以及被河水从远处搬运来的恐龙尸骸,都被浅滩上的泥沙掩埋起来。尸骸地堆积与泥沙的掩埋交替进行了很长时期,以后再经过一两亿年漫长岁月的积压,终于形成了今天所见的含化石的砂岩层。 恐龙博物馆的外型,很象一座巨大的岩窟,造型奇特美观,是我国继西安半坡博物馆、秦始皇兵马俑馆之后修建的又一大型专业性现场博物馆。它占地2.5万平方米,陈列面积3600平方米,分为三层。陈列以大山铺恐龙化石埋藏现场及出土的恐龙化石为主。展览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着重介绍与恐龙相关的基础知识、如生物进化、化石、地质年代、恐龙的演化与分类等等。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大山铺的各类恐龙化石。它们陈列在高大宽敞的装架厅里,这里有几副完整的恐龙化石骨架,其中“天府峨嵋龙”是该厅最引人注目的庞然大物。它的头被细长的颈支的老高,离地面约10米,全身长约20米,躯体粗大,尾巴很长,四脚着地,昂首挺立。大厅里除了“天府峨嵋龙”之外,还是一具凶猛的能食“天府峨嵋龙”的“建设气龙”的骨架,但它全身长仅四五米。其他还有进步性与原始性相兼地蜥脚类恐龙-李氏蜀龙,身躯细小,两足行走的鸟脚类恐龙-多齿盐都龙,早期的比较原始的剑龙-太白华阳龙,空中飞翔的龙和遨游水中的凶猛肉食性蛇颈龙等等。 第三部分是恐龙埋葬遗址。这里向人们展现了大面积的发掘现场。左图就是“天府峨嵋龙”[点击放大]看看博物馆对它的介绍1979年在自贡大仙铺发现恐龙群窟,经过整理,共有200多个恐龙个体,其中较完整的骨架18具,如此众多的恐龙共处一窟,顿时引起世界的关注,之后又陆续发掘出大批珍贵的恐龙化石,成为一个罕见的恐龙化石宝库。至今自贡已有70余处发掘出恐龙化石。 据地质考察,这里曾是恐龙的“极乐世界”。侏罗纪时期,自贡这一带是开阔的滨湖地带,气候炎热,水草丰茂,是恐龙理想的生活场所,而大山铺又是风平浪静的砂质浅滩,在此死亡的以及被河水从远处搬运来的恐龙尸骸,都被浅滩上的泥沙掩埋起来。尸骸地堆积与泥沙的掩埋交替进行了很长时期,以后再经过一两亿年漫长岁月的积压,终于形成了今天所见的含化石的砂岩层。 自贡大山铺恐龙化石遗址,位于自贡市中心东北11公里处,经勘察,大山铺恐龙化石遗址化石富集区达1.7万平方米,共分为3到4个小层。在仅两个800多平方米范围内就发掘出恐龙个体化石近百个,完整和较完整的骨架30余具。其恐龙动物群包括3个纲、11个目、15个科、近20个种,并出土了一批珍贵的伴生动物化石。 这个化石群中,相当部份是新属新种,有长达20米的亚洲第二长龙、植食性长颈椎蜥脚恐龙、凶猛的食肉性恐龙、身体矮小的鸟脚类恐龙和极珍贵的原始剑龙,在国内外同地质时代的地层中极为罕见。1987年,在大山铺恐龙化石遗址发掘现场,修建了亚洲最大的恐龙自然博物馆,是继美国、加拿大之后的世界三大恐龙博物馆之一,被誉为“东方龙宫”。 博物馆主馆建筑远望如一堆黄色巨石,与周围中生代残存植物相映生辉,给人一种远古洪荒的印象。从大门进去,一步跨过时间千万载,进入远石恐龙时代,眼前呈现的是一个蔚为壮观的史前景象:中央大厅地下室和化石埋藏厅,众多的动物遗骸,酷似惨遭杀戮后被活埋的“万龙坑”。所有化石都保持其原始埋藏状况,这种神奇的自然景观,令人惊叹不已。 此外,在发掘现场还发现不少鱼类、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及哺乳动物的化石。这些化石也都经过整理,陈列在博物馆内的知识厅及标本陈列厅内,展示了侏罗纪恐龙动物群落的生态面貌。 4、西秦会馆 西秦会馆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寺名武圣宫,主供关帝神位,亦称关帝庙,俗称陕西庙。清初,陕籍商人来自流井经营盐业,发家致富。为了“款叙乡情”,并显示豪华富有,于清乾隆元年(1736年)动工兴建,历时16载,于乾隆十七年(1752年)竣工。道光七至八年(1827-1828),又进行大规模培修与扩建,“较旧地址拓出十数丈,依山另辟一正殿”,“壮丽倍前”,共占地3451平方米。这是比较典型的中国建筑,平面组合,总体方正,强调对称,中轴明确。在中轴线上布置主要建筑,四周以廊墙及其它建筑组成有纵深、有层次、有京华的5个大小院落群体。 5、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 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是以收藏、研究和陈列中国井盐历史文物为基本功能,是中国较早设立的专业博物馆之一。该博物馆以清代建筑“西秦会馆”为馆址,博物馆内陈列了大量珍贵的文物、模型、照片和标本,从钻井、采卤、输卤、制盐等方面再现了井盐生产技术的演革和发展,生动表现了以深井钻凿技术为中心的古代井盐生产工艺,体现了历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才能。 6、荣县大佛 大佛寺坐落在四川省荣县城郊大佛山(亦称真如岩)山麓,山高海拔414米。半山之上,有一尊巍峨的石刻如来坐佛佛像,世称荣县大佛。拂身通高36.67米,头长8.76米,肩宽12.67米,膝高12米,脚宽3.5米,仅次于乐山弥勒大佛,为中国第二石刻大佛。 2006年05月25日,荣县大佛石窟作为唐代文物,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7、富顺文庙 富顺文庙自北周武帝天和二年建县至北宋初年(567-960)的近400年间,由于地处边陲,僚汉杂居,盐业虽盛而文风未开。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朝廷选派太常博士名学者周延俊来富顺任知监,努力兴教化,办学校,培育士子。在他任职的第六年,即庆历二年(1042),富顺县终于出了第一个进士-李冕,全县士民无不欢欣庆幸。在周延俊的倡导下,人们集资于庆历四年(1044),在县城中心的南门,建成一座文庙,主供孔子,时称"文宣网庙"。并在庙内立石质"雁塔碑",以刻全县历次中试者的名字。此后,历任富顺知监,均热心教育事业,亲任儒学教授,常在从政之余,来庙内为生员讲课,于是文风大开。宋代在雁塔刻名的进士即有67人之多。 8、自贡世界地质公园 自贡地质公园的地学内涵极为深广,特别是在以恐龙化石为主体的极其丰富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典型的侏罗纪地层剖面,完整的井矿盐遗迹等方面,都具有全国和世界意义的科学价值,是一座具有世界意义的自然历史宝库。 公园内广泛出露的侏罗纪陆相地层中,蕴藏着大量的恐龙及其他古脊椎动物化石,常常形成规模宏大的恐龙化石埋藏群,其丰富的中侏罗世恐龙化石群完善了世界恐龙演化史中甚为薄弱的中间环节,这使自贡成为世界上发掘研究侏罗纪恐龙化石最为理想的地区。 公园内丰富的盐卤资源和近两千年的采盐历史,保留了众多盐业生产的历史遗迹,创造了井盐生产中的十个“世界第一”的科学技术,这对于探究盐矿开采技术和区域盐卤矿床形成与分布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自贡地区侏罗纪地层发育良好,出露齐全。公园内龙井至凉高山一带连续出露的一套陆相地层为下侏罗统自流井组的地方性标准地层剖面,对区域地层对比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自贡恐龙博物馆是中国首座集恐龙化石原地保护、标本展示和科学研究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博物馆,实现了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新突破。它是亚洲最大并唯一拥有化石埋藏遗址的恐龙博物馆,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立恐龙公园和美国犹他州国立恐龙纪念馆并称为世界上具有恐龙化石埋藏现场的三大恐龙遗址博物馆,其中尤以中侏罗世恐龙最富特色、最具代表性、也最为多姿多彩,是世界上收藏中侏罗世恐龙最丰富的博物馆。 公园内大量的采盐遗迹反映了自贡近2000年悠久的盐业历史文化,综合体现了我国古代钻井技术发展的水平。著名的盐井遗址——燊海井是运用简易材料和高超的钻井技术凿成的世界第一口超千米深井,享有“凿井奇观”和“天下第一”的美誉。它的凿成,不仅是中国古代钻井工艺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科技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公园内的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中既有世界唯一的一套中国古代钻治井工具群,又有堪称“中国最古老股票”的一大批盐业契约,还有反映云南、 *** 等盐区的盐业文物。盐业历史博物馆完整地展现了自贡乃至中国井盐生产、发展的历史画卷,对“千年盐都”的内涵作出了最完美的诠释。自贡灯会有着1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和鲜明的特色。它荟萃了中国灯文化的风采,赢得了“天下第一灯”的美称,自贡灯会气势之磅礴,灯组之奇巧,工艺之精湛,地方风情之浓烈,在国内外首屈一指,是中国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的杰出代表,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综上所述,自贡地质公园既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典型的自然科学研究价值,又有独特的美学和历史文化价值,是进行古生物、地层、岩盐矿床、历史、古建筑等多学科综合研究、科学普及的理想地区,完全符合世界地质公园的条件。 9、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 桫椤树--唯一现存与恐龙同时代的植物 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位于自贡市荣县金花乡。桫椤为一古稀植物,属真藏纲中的薄囊亚纲桫椤科中的一种,因其为木本,所以又叫树蕨。与恐龙同期生长,并为恐龙主要食料之一。现存的桫椤,是未遭第四纪冰川破坏而保存下来的古老孑遗,人称"植物活化石"。被列为我国一级保护的8种珍稀植物之一。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目前生长着15700 多株而又成片的桫椤群,具有较强的观赏性,是与恐龙化石配套的自贡极珍贵的旅游资源。加上这一地区峰峦叠翠,蕨类密布,清新质朴的原始风情,数百亩的森林资源,以及周围的瀑布、钟乳石、石人峰、一线天、九桥十八洞等奇观异景和坐落其间的水库,山环水貌,碧波荡漾,现已成为旅游的好去处。 10、高石梯森林公园 高石梯森林公园,位于四川省位于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总面积182.13公顷,1993年被四川省省林业厅定为省级森林公园。 高石梯自然风景区,早在清光绪33年就被基督教会华西教区列为外国人在四川的四大避署胜地之一。 公园内地貌奇特,巨石、奇峰、沟谷、山溪形成了典型的川南区低山地貌的自然景观。主要景观有:天鹅抱蛋、双狮拜象、石笋凌空、杨泗岩。 景区具备完善的吃、住、游、娱乐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现有大、小会议室、餐厅、练歌场、茶坊,客房有标准间和普通间。在2004年隆重推出休闲套餐和消夏野营活动。 高石梯森林公园竭诚欢迎国内外商家、友人前来观光旅游、投资开发。 11、飞龙峡风景区 飞龙峡风景区位于自贡市区西南部,距城区15公里,规划总面积为45.57平方公里,是国家“AA”级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同时也是自贡市近郊唯一的生态型景区。景区平均海拔365米,最高海拔497.7米,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年均气温17.1℃,湿润凉爽,气候宜人。 飞龙峡景区山体如断臂大佛,水形似游弋烈龙,民间传说中有佛抱龙飞、断臂为景之说,故而得名。景区自然天成,森林茂密,植被丰富,山清水秀,景色怡人,更兼有独具特色的川南民俗和厚重的佛教文化底蕴,乃朝佛冶性、消夏避暑、生态旅游、养生度假的好所在。 2006年,自流井区根据自贡市打造旅游目的地的要求,提出了“整体规划,统一管理,凸显特色,丰富内涵”的思路,以旅游服务经济支撑景区发展,立足自贡,辐射周边,将飞龙峡风景区建设成为川南地区旅游度假的首选地之一。 12、江姐故居 从大山铺镇市街出发沿蜿蜒的水泥路向江姐故居行进。来到江姐故居,占地250平方米的故居已被挤得水泄 江姐塑像 不通。江姐的堂侄江子刚激动的说:“没想到今年春节会来这么多的游客,大年三十那天的游人比赶场的人还多,有从上海、浙江、广东来的,还有从成都、重庆、昆明顶地专程驾驶私家车来的,甚至还有从香港、澳门等地过来的。他们来此瞻仰江姐故居,凭吊江家祖先坟墓,寻觅江姐小时候走过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据不完全统计,从大年三十到正月二十,来江姐故居的游客不少于2万人。”来自自贡城区的小朋友文诺天说,“今天外公外婆特意带我来瞻仰江姐。以前从历史书上读到江姐印象就很深,现在实地参观了她的生活环境,以及陈列的老虎凳、竹签等刑具,很形象地感受到江姐的成长过程。让我真正懂得了我们都要好好珍惜革命前辈用鲜血换回的美好生活。今年的春节太有意思了”。 13、吴玉章故居 吴玉章故居位于四川省荣县东南,距县城约15公里的金台乡蔡家堰村,今尚存土木结构房屋三间,其中两间有楼,占地面积96平方米。1958年,吴主章回县,将旧宅捐赠办师范。1983年师范搬迁后,办起蔡家堰中学(今名玉章中学)。 1988年吴诞辰110周年,国家拨款,在紧连旧居之西重建吴玉章故居,整修至双石乡的道路,及蔡家堰大桥。修葺后的吴玉章故居,占地15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大门门楣悬挂国家主席杨尚昆的题匾“吴玉章故居”。门内两边柱上刻有对联:“荆树有花兄弟乐;书田无税子孙耕。”院坝正中安放吴玉章半身雕像。雕像基座正面刻有中央军委主席 *** 的题词:“我国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历史学家、语言文字学家吴玉章。”基座背面阴刻吴玉章的生平简介碑文,文字为繁体正楷。堂屋门楣悬挂徐向前元帅题写的匾额“革命前躯”。 14、仙市古镇 自贡仙市古镇是具有1400多年历史的千年古镇,是釜溪河当年盐运重要码头之一,建筑保留着原有风貌,寺庙祠堂众多。古代建筑艺术和佛教文化的韵味充满了这个古镇,明末清初的古建筑群:南华宫(建于公元1962年)、天上宫(建于1850年)红墙黛瓦、众鳌高翘、雕梁画栋、木雕飞禽走兽、花草虫鱼,造型各异、栩栩如生。仙市镇真是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2006年05月25日,吴玉章故居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不知道四川省自贡市 *** 令69号令是否已经出来?怎么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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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 *** 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 *** 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 *** 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农牧业、林业、水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 *** 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八条 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 *** 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 *** 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标准以省人民 *** 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折算。一年两季的大春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补偿,小春(旱地)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补偿;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管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同一地块成片混合种植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不分别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以合法产权面积、结构为准,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以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进行补偿(详见附件7)。
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安置,除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外,还应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为准,对被拆迁户计发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100元。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业主依据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用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按照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每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对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对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进行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1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第三十三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条 拆迁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1.6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倍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00—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简易结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 *** 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富顺县、荣县人民 *** 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 *** 《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省 *** 批准的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自贡市人民 *** 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 *** 令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
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管道补偿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房屋重置价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误工补助标准
四川省有哪些单位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
申报单位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四川省农业科技院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农科技院四川省农业科技院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蓝普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自贡市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化工设计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四川省移民安置规划中心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申报单位三等奖36项四川蓝普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化工设计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农业科技院
有谁能提供四川省自贡市人民 *** 令第58号原文件(包括8个相关附件)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 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 *** 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 *** 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 *** 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 *** 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 *** 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 *** 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 *** 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 *** 修订报省人民 *** 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最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一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二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 *** 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
韩三平的父亲是谁
韩三平的父亲韩正夫是一位老革命家,14岁时便参加了红军,随后转战南北,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四川省自贡市副市长,内江专署专员、四川省林业厅厅长等职。
韩三平的母亲张志健,河北广宗县人,16岁走上革命道路,1945年5月与韩正夫结为夫妇,解放后来到四川。
扩展资料
1977年进入四川峨嵋电影制片厂,先后任照明工、场记、副导演、艺术中心主任。1983年到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进修班学习,毕业后回到峨嵋电影制片厂,任导演、副厂长。1987年,指导拍摄个人首部电影《不沉的地平线》。
1991年,编剧并指导拍摄了反映 *** 近30年的生活片断的故事片《 *** 的故事》。1994年转任北京电影制片厂副厂长。1999年担任新成立的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07年升任中影集团董事长。
2009年,获2008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同年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献礼作品《建国大业》。2014年3月正式退休。2020年6月,在悬疑短剧集《隐秘的角落》中担任监制。2020年10月26日,担任监制的电影《风华正茂的我们》宣布开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盘点那些当过兵的导演
对治理雾霾的一些建议,要具体,多一些,有悬赏。
(一)加大PM2.5监控力度。一是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我市PM2.5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其监测仪器数量及监测人员技术应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提高检测水平。二是科学合理的布局我市PM2.5的监测点,如在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居民居住点都布局。三是充分运用好监测结果,及时公布我市PM2.5数据,让领导知情,让群众知晓,有关部门要根据监测数据进行综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年终作为相关部门的考核条件。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一是加快清洁能源发展。大力发展水电、天然气、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尽量减少燃煤的使用。二是下大力气搞好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尽最大可能减少煤烟排放。三是狠抓企业技改,强化废弃排放的除尘、脱硫、脱硝的处理。
(三)建设绿色城市,以绿治霾。一是认真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立足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市绿化的长远和近期规划。建议规划中市区各主要区域应有与本区域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区域园林,包括小公园、广场绿地、街心花园等。二着力提升城市绿化总体水平。首先要加强道路绿化。要做到树、灯、楼、路通盘考虑,注重绿化与周围建筑及其它元素的和谐统一。其次要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小区周边主要种植高大乔木和绿篱,使小区与周围交通要道隔离。宅间绿地要因地制宜,见缝插绿,采用花园型、草坪型、棚架型、庭院型等方式,形成丰富多彩的绿地空间。三是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要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城区水系,加快市区公共绿地建设。要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和颇具自贡文化底蕴、特色鲜明的主题街心花园。四是重视商业区和单位庭院绿化。深入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等绿化美化活动。五是加强城市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城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和室内摆花养草,提高城市的俯视绿化效果和空间绿化效益,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为消除雾霾天气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加强环境污染监管工作。一是更加严格环保准入制度,高排放、高耗能企业严禁进入我市。二是狠抓环保大案、要案、典型案例。刺激和触动违规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企业的“神经”,促使其加快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努力实现达标排放。三是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场所扬尘。如,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市区施工工地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四是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等。
(五)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一是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一方面是要让公众对雾霾天气及其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努力提高群众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消除对雾霾天气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是要告诉群众雾霾天气的应对方法,比如外出带口罩、少开窗,保持饮食清淡多喝水,适当补充维生素D等,防患于未然。二是完善城市规划。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城市风向和空气流通的问题,在城市的入风方向和出风方向严禁修建高大建筑物,保证城市通风良好。尽可能多规划一些绿地和城内森林。三是加强车辆和成品油管理。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公车数量,减少车辆的使用率。其次是加强城市公交系统的建设,增强其运载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可以考虑开通城市轻轨。同时引导私家车主尽量少开车出行。再次是要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杜绝劣质汽柴油流进汽车油箱。
总之,雾霾天气应当以预防为主,我们应积极行动起来,远离雾霾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