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的依据)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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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一)独立审计机构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第四条 (执业原则)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议事机构)
本市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工商、发改、建设、劳动、人事、司法、财政、国资、房管、质监、国土、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物价、安监、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管理原则)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八条 (信息制度)
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本系统(含区[市]县)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并向市工商局报送。第九条 (明示内容)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和自律监督电话、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十条 (中介合同)
除即时清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一条 (执业记录)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中介合同。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五)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报告;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八)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九)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审查公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市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审查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中介选择)
凡是经审查确定被列入向社会公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 *** 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 *** 投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9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63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 *** 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市长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市 *** 成府发〔2000〕4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支持配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通知2市 *** 成府发〔2000〕6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我市1990年以来有关政策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3市 *** 成府发〔2000〕6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4市 *** 成府发〔2000〕13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市 *** 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6市 *** 成府发〔2000〕15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通知7市 *** 成府发〔2000〕15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按属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8市 *** 成府发〔2000〕18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取消(调整) 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9市 *** 成府发〔2001〕10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李家钰烈士旧居等22处建筑为成都市首批文物建筑的通知 10市 *** 成府发〔2001〕5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二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11市 *** 成府发〔2001〕5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2市 *** 成府发〔2001〕10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区外企业到成都高新区西区投资后实行产值销售收入和税收分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市 *** 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4市 *** 成府发〔2001〕11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 15市 *** 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 ***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6市 *** 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7市 *** 成府发〔2001〕159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经委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和建议的通知18市 *** 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9市 *** 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市 *** 成府发〔2001〕207号成都市人民 *** 贯彻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21市 *** 成府发〔2001〕21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22市 *** 成府发〔2002〕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23市 *** 成府发〔2002〕13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24市 *** 成府发〔2002〕1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证照)目录的通知 25市 *** 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6市 *** 成府发〔2002〕26号成都市人民 ***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27市 *** 成府发〔2002〕38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计委成都市三环路绿地绿化建设管理总体思路的通知 28市 *** 成府发〔2002〕45号成都市人民 *** 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9市 *** 成府发〔2002〕46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范 ***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30市 *** 成府发〔2002〕4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 *** 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31市 *** 成府发〔2002〕5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32市 *** 成府发〔2002〕5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33市 *** 成府发〔2002〕53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 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34市 *** 成府发〔2002〕5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35市 *** 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36市 *** 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7市 *** 成府发〔2002〕7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38市 *** 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39市 *** 成府发〔2003〕16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0市 *** 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41市 *** 成府发〔2003〕26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42市 *** 成府发〔2003〕2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意见 43市 *** 成府发〔2003〕30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意见 44市 *** 成府发〔2003〕40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国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45市 *** 成府发〔2003〕46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地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46市 *** 成府发〔2003〕48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7市 *** 成府发〔2003〕4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48市 *** 成府发〔2003〕5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管理是指对植树造林、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运输过程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工作。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土地、工商、建设、环保、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工作。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四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植树造林要选育良种壮苗,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切实加强幼林管护。需封山育林的,由各区(市)县人民 *** 组织实施。第五条 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承包造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七条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禁止毁林开垦、采土、采石、采沙及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第八条 禁止对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经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实行市长、区(市)县长、乡(镇)长负责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林木,森林防火由经营者负责。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区(市)县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 *** 期内,森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当地人民 *** 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并及时向上级 *** 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的物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以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合理混交等营林预防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公路、铁路行道树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病虫害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发生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除治,防止扩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全市林业长远发展规划。
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发展规划等项工作。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林地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