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五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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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 ***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第八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省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省人民 *** 批准,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开展基础测绘工作和提供基础测绘保障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 *** 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获取省级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版全省政区地图;
(六)建设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
(七)省人民 *** 根据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获取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六)建设市(州)、县(市、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
(七)本级人民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以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国情监测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确定单位或者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第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在当地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或者重建,确保基础测绘设施的使用效能。单位和个人对基础测绘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管理基础测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或者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