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老林业局在哪儿啊
自贡市老林业局在双溪湖风景区,这是其中一个。共有14个
注销
简介:
暂无简介
陈
陈军
法定代表人
TA有0家企业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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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中路1308号

如何查询自己的林业工程师证有没有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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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 *** 到非工作企业名下,以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
林业资格证书查询
一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林业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二 职业资格证书,能否查的出来求解
应该说,这些证,不是假的。但你要知道中国的现状,好多部门,好多回证,纯粹设门坎来骗钱的,。所答以去年国务院出台文件,整顿考试,取销叫停了好些。所以建议你,考执业资格的证,这种证才过硬。你可以到人事部网站参阅。
三 如何在人社局官网上查2017年林业工程职称任职资格批复
1、职称查询方式有两种,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大部分省份特别是比较偏远的省份回都是向发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答会保障局的专业技术管理办电话或发函查询,部分省份是在发证当地人事局官网上面查询,不论哪种方式都是承认的,都可以使用的。
2、助理工程师,职称名,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相关考试,和国家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人员。
3、工程师(中、高级)职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统一考试。考试均为上机操作,每个模块考50分钟。每位应考人员必须参加二至三个模块的考试。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应考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并在同一考点通过所有规定科目(模块)的考试,方可取得合格证书,否则成绩均作无效处理。首次考试的应考人员可根据考点的报名情况和本人意愿自行慎重选择考点。
四 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哪查询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网站上或职业资格网上
五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颁发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有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效力都一样,只是其发证单位不同而已。
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铁道部、农业部、国管局、冶金工业、机械、电子、通信行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权国务院部委(国家局、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业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对通用工种不能进行鉴定(人社部特批授权除外)。行政归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鉴定中心,行政级别与省(直辖市)厅同等,业务主管归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所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各级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北京市、山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海淀区):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兵团)、地级市(州)、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所属地的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对行业特有工种不能进行鉴定(人社部特批授权除外)。业务行政归各地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所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六 如何查林权证
可以到发证林业局(一般为县级林业局)的林政科查询,因为在办理和发放林权证时,林权证中相关内容在当地林业系统都进行了林权登记。
只要林权证内容与林权登记表内容一致,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七 请问林权证怎样查询
查林权证,最好到有权发证的林业局林证科查。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7)林业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 。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四川省有哪些单位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
申报单位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四川省农业科技院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农科技院四川省农业科技院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蓝普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自贡市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化工设计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四川省移民安置规划中心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申报单位三等奖36项四川蓝普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化工设计院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农业科技院
不知道四川省自贡市 *** 令69号令是否已经出来?怎么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市 *** 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四川省自贡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查询,现予公布。
市 长: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 *** 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 *** 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 *** 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四川省自贡市全国林业资质单位查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农牧业、林业、水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 *** 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八条 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 *** 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 *** 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标准以省人民 *** 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折算。一年两季的大春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补偿,小春(旱地)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补偿;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管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同一地块成片混合种植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不分别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以合法产权面积、结构为准,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以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进行补偿(详见附件7)。
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安置,除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外,还应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为准,对被拆迁户计发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100元。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业主依据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用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按照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每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对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对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进行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1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第三十三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条 拆迁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1.6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倍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00—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简易结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 *** 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富顺县、荣县人民 *** 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 *** 《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省 *** 批准的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自贡市人民 *** 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 *** 令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
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管道补偿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房屋重置价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误工补助标准
自贡属于哪个省?
四川。
自贡市,四川省辖地级市,位于四川盆地南部;东邻隆昌市、泸县,南界泸州市、宜宾市,西与犍为县、井研县毗邻,北靠仁寿县、威远县、内江市;大地构造系杨子淮地四川台坳、川中台拱、自贡凹陷;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全市幅员面积4381平方公里,管辖4个区、2个县,2个乡、63个镇、25个街道、987个村(社区);截至2021年底,户籍人口316.6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