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龟怎么办理饲养证
1、先确定养殖场地址去不同的 ***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找到“水产畜牧”窗口,填写申请登记表,并领取一套审批细则和2张申请表格(申请表、出售证明表)。
2、填写完申请表后需要先去当地居委会盖章(带上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以便需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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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后,在区水产畜牧递交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在申请表上盖章,然后会领到另一份资料表填写,不懂就马上询问办理的工作人员,然后填写完就可以拿去市政务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也是找水产畜牧窗口,递交全部材料,签字,然后等5-13个工作日就可以领证了。
扩展资料:
饲养场所:
户外饲养场所
完全户外饲养场所是指不将龟龟养在室内,不论冬天、夏天、雨天、晴天都养在户外,一般来说,若要将龟龟终年养在户外则必须布置一间户外小屋,屋内的温度约维持在26~32摄氏度之间,但此温度如前所述只是原则,实际温度仍应视龟种而定。
半户外饲养场所是指在某些时段或时期将龟龟饲养于户外,直到气候条件不适合时再将陆龟移至室内饲养场所(饲育箱)内。例如,夏天或天气晴朗温暖时可将陆龟放养于户外或阳台上,直至冬天或天气潮湿寒冷时再移入屋内。在此必须注明一点的是,当陆龟淋到雨时很容易发生流鼻水的症候,因此应避免淋雨。
室内饲养场所是指在室内以人工的方式为龟龟布置一适当之环境,通常是饲养在饲育箱内,但也有人是饲养在一个小房间里。无论饲养在何处,只要能满足上述之环境条件(即温度、湿度、阳光、水份、底材等)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成都野生动物销售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待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1、属申请经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及其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发给《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2、属申请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成都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由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或由市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申请材料:
1、《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两份(附申请人照片一张)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3、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材料
4、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前置条件:
1、有适宜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技术条件;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3、国家规定允许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备注:
1、《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向当地县、市林业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索取。
2、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包括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3、国家规定允许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现指《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
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中的陆生野生动物: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蚁,蜈蚣。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1)收费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
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9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 [2000]21号)。
(2)收费标准:经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300-100000元,产品按销
售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0-1500元,产品按销售额4%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500元,产品按销售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1-250元,产品按销售额的5%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其它野生动物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